-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特訂定本基準明細表 。
- 二、本府依內政部訂定「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所定 之最大影響範圍內,就高級住宅用地、中級住宅用地、普通住宅用地、村里鄰住宅用地 、高度商業用地、中度商業用地、普通商業用地、村里鄰商業用地、大規模工業用地、 中小規模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其他用地等十二類用地,據以訂定優劣等級之細部調整 級距如附件一至附件十二。
- 三、區域及個別因素考量之細項如有雷同者,若能確認該細項已完全於個別因素反應調整, 則不需再考慮區域因素調整。
- 四、各細項等級或價格調整率之決定,按本基準明細表標準查填,如因情況特殊等原因,得 於備註欄敘明理由後酌予調整,惟仍應於內政部訂定「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 規定之最大影響範圍內進行調整。
- 五、各細項設施之填寫原則及量測標準如下: (一)同一細項有多個設施存在,以對當地地價影響最大者填寫,且同一徵收範圍之填 寫基礎需一致。 (二)量測標準視該細項影響地價情形,決定採路線距離或直線距離,且同一徵收案各 宗地之各細項比較基準應予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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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4-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地價字第1086023732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