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基準所稱場地包括台北二二八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戶外廣場、 視聽教室及地下一樓特展室。
- 四、本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本館場地之使用用途,以辦理下列活動為限: (一)戶外廣場: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或休閒體育等相關活動。 (二)視聽教室: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等講座、課程或會議相關 活動。 (三)地下一樓特展室:藝文作品、文創作品或歷史文化展示等相關活動 。
-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二)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以及二二八受難者家屬申 請辦理之相關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函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 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三)經臺北市電影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影片使用本館場地拍攝,七日以下 免收場地費,八日以上三個月以下,得減半收費;超過三個月者, 依場地收費基準表收費
- 七、本館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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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二字第10133306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1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