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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8266號令修正發布第1、9、10條條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條 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 設立於臺北市之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二 服務於前款幼兒園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以下簡稱教 保服務人員)。
  • 第 4 條
    幼兒園經許可設立達三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教育局申請獎勵: 一 通過教育局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專業認證評鑑。 二 從事幼兒教保服務、課程教學或研究發展具有卓越績效。 三 辦理教育部或教育局指定、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卓著。 四 執行幼兒教保政策成效卓著。 五 其他優良事蹟。 前項所定三年以上期間,得連同改制前幼稚園或托兒所之設立期間合併計 算。
  • 第 5 條
    教保服務人員於同一幼兒園連續服務達三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經幼兒園向教育局申請獎勵 : 一 服務績優:在教保服務、課程教學、輔導、園務管理或行政工作表現 績優,有具體事證。 二 研究績優:最近五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 、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成績優良。 三 其他優良事蹟。 前項所定三年以上期間,得連同服務於改制前同一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年資 合併計算。
  • 第 6 條
    教育局審查申請案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申請獎勵之幼兒 園或教保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等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或進行實地訪 視。
  • 第 7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應駁回其申請: 一 申請不合程式、檢具之資料或文件不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 二 規避、妨礙或拒絕教育局之實地訪視。 三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勵。 四 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申請人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教育局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 年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 第 8 條
    申請案經審查後,教育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 第 9 條
    申請人經審查符合獎勵資格者,教育局得以獎狀、敘獎或其他方式予以獎 勵,並公開表揚。
  • 第 10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處分,命其返 還已撥付之獎勵,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獎勵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二 核准獎勵處分作成前或核准獎勵處分之日起二年內有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
  • 第 11 條
    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名額、受理申請時間及表揚方式等由教育局公 告之。
  • 第 12 條
    申請案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其他相關事項及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 教育局定之。
  •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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