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統一辦理就業甄選各項業務, 協助用人機關招考人才,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辦理就業甄選以公平、公正、公開及免費為原則。但接受臺北市 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以外機關或事業單位委託 招考人才,得依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向 委託之機關或事業單位收取費用。
- 三、本處為辦理就業甄選業務,於每年 2月間發函本府各機關,調查次一 年度委託辦理就業甄選之需求,據以編列次一年度公務預算。如未於 前一年度調查期限內回覆本處之用人需求,統一併入以口試方式辦理 之每月定期就業甄選作業。
- 四、本處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原則: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1.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及專案技工、工友經報 府同意,且需求正取人數未達20人,或需求人數在20人以上 但僅以口試方式甄選者,由本處按月彙整各機關需求職缺及 人數,每月定期辦理口試甄選作業。 2.職缺依本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 工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辦理甄選,因無人報名、無符合資格 之報考人、未通過甄選、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致甄選結果無人錄取,經第 2次辦理甄選結 果亦同,如用人機關已訂定進用評比與甄選考試規範,簽報 市府核准自行辦理進用者,得自行辦理甄選作業。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 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及專案技工、工友經報府 同意,需求人數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於前一年度以運用 口試以外之甄選方式招考人才者,由本處及用人機關等相關單 位組成甄選委員會,共同決定甄選方式及各項工作期程後,擇 期專案辦理特殊考試甄選作業。 (三)本府各機關以外之機關或事業單位委託招考 倘遇本府各機關以外之機關或事業單位委託就業甄選時,本處 得視其錄取人數、辦理方式及工作期程予以評估後,決定是否 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或逕以就服處一般雇主求才模式,推 介符合資格者,供用人單位自行遴選。
- 五、就業甄選作業程序: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有關口試之甄選程序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 工、工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下稱專案甄選 ): 專案甄選須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代表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當 次就業甄選作業程序及相關事宜。 (三)本府各機關以外之機關或事業單位委託招考: 比照專案甄選,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代表組成甄選委員會,決 定當次就業甄選作業程序及相關事宜。
- 六、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亦 不得要求告知相關試務人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 七、應考人就筆試試題提出疑義者,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並不得要 求告知命題委員或相關試務人員姓名或有關資料。口試或實地考試之 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 八、試務作業內容保密規定: (一)辦理就業甄選相關人員對於試務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 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議處。 (二)口試應保密事項,依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 口試甄試機密維護工作要點規定辦理。
- 九、用人機關之就業甄選需求如採技能測驗或體能測驗時,得視需要另行 委託專業機構或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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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服字第1123017215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