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統一辦理就業甄選各項業務, 協助用人機關招考人才,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為辦理就業甄選業務,於每年 2 月間發函本府各機關,調查次 一年度委託辦理就業甄選之需求,據以編列次一年度公務預算。如未 於前一年度調查期限內回覆本處之用人需求,統一併入以口試方式辦 理之每月定期就業甄選作業。
- 三、本處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原則: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1.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及專案技工、工友經報府同 意,且需求正取人數未達 20 人,或需求人數在 20 人以上但僅 以口試方式甄選者,由本處按月彙整各機關需求職缺及人數,每 月定期辦理口試甄選作業。 2.職缺依本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工友 公開甄選作業程序辦理甄選,因無人報名、無符合資格之報考人 、未通過甄選、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 ,經 1 次辦理甄選結果仍有缺額,得自行辦理甄選作業。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 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及專案技工、工友經報府同意 ,需求人數在 20 人以上(含 20 人),且於前一年度以運用口試 以外之甄選方式招考人才者,由本處及用人機關等相關單位組成甄 選委員會,共同決定甄選方式及各項工作期程後,擇期專案辦理特 殊考試甄選作業。
- 四、就業甄選作業程序: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有關口試之甄選程序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案技工、 工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下稱專案甄選): 專案甄選須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代表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當次就 業甄選作業程序及相關事宜。
- 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亦 不得要求告知相關試務人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 六、應考人就筆試試題提出疑義者,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並不得要 求告知命題委員或相關試務人員姓名或有關資料。口試或實地考試之 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 七、試務作業內容保密規定: (一)辦理就業甄選相關人員對於試務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 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議處。 (二)口試應保密事項,依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 甄試機密維護工作要點規定辦理。
- 八、用人機關之就業甄選需求如採技能測驗或體能測驗時,得視需要另行 委託專業機構或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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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北市勞服字第1143012539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於114年4月16日奉首長核定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