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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臺北市就業服務處(101)北市勞就字第10130196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4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順利辦理就業甄選各項業務,協助用人單位招考 人才,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三條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辦理就業甄選以公平、公正、公開及免費為原則。但接受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招考人才,得視考試規模等狀況向雇主收取費用 。
  • 三、本處為辦理就業甄選業務,於每年二月間發函本府各機關,調查次一年度委託辦理就業 甄選之需求,據以編列次一年度公務預算。如未於前一年度調查期限內回覆本處之用人 需求,統一併入以口試方式辦理之每月定期就業甄選作業。
  • 四、本處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原則: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報府同意者,及專業技工、工友經報府同意 自行遴僱者,且需求正取人數未達二十人,或需求人數在二十人以上但僅以口試 方式甄選者,由本處按月彙整各機關需求職缺及人數,每月定期辦理口試甄選作 業。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 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報府同意者,及專業技工、工友經報府同意 自行遴僱者,需求人數在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且於前一年度回覆須運用口 試以外之甄選方式招考人才者,由本處及用人單位等相關單位組成甄選委員會, 共同決定甄選方式及各項工作期程後,擇期專案辦理特殊考試甄選作業。 (三)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招考 倘遇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就業甄選時,本處得視其錄取人數、辦理方式及工 作期程予以評估後,決定是否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或逕以本處一般雇主求才 模式,推介符合資格者,供用人單位自行遴選。
  • 五、就業甄選作業程序: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有關口試之甄選程序詳如附件『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業技工、工友公開甄 選作業程序』。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 專案甄選須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代表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當次就業甄選作業程 序及相關事宜。 (三)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招考: 比照專案甄選,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代表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當次就業甄選作 業程序及相關事宜。
  • 六、本要點有關成績複查作業比照考試院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申請複查成 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相關試務人員姓名及有 關資料。
  • 七、本要點有關筆試試題疑義處理作業比照考試院發布之「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應考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或相關試務人員 姓名或有關資料。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 考試委員處理之。
  • 八、辦理就業甄選相關人員對於試務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者依法議處。
  • 九、用人單位之就業甄選需求如採技能測驗或體能測驗時,得視需要另行委託專業機構或學 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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