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執行依據: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 二、執行單位: 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辦理,並由建設局邀請專家學 者、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地政處及有關區 公所召開會議,共同審查委託辦理之檢討劃定成果。
- 三、檢討劃定目的: 重新檢討本市山坡地範圍,做為「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開發管理相 關法令執行依據,藉以合理管制本市山坡地開發,促進坡地土地資源 合理利用。
- 四、檢討劃定原則: (一)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 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1、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2、標高未滿一百公尺,且其平均 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之規定辦理。 (二)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 1.自然形勢:係指參照自然地形為劃定界址者,如山腳線、嶺線、 地形區、河流、溪溝...... 等。 2.行政區域:係指參照行政管理區域為劃定界址者,如區界、里界 、特定區界以及地籍上之地段界等。 (三)保育利用之需要:係指依照現場勘查認為「基於保育、利用之配合 及整體規劃上之需要劃定界址者」。 (四)保育、利用範圍界線之劃定,應有明顯之界址,以資依據。 (五)本市山坡地範圍將儘量參照現行都市計畫線及地籍分割線界為劃定 界線基礎;另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不分其中是否有劃定為住宅 區或其他建築使用分區之土地,皆劃入為適用本法適用範圍。 (六)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山坡地範圍檢討劃 定原則如后: 1.保護區下方鄰接農業區時,以二區之界線劃定。 2.銜接山坡地除農業區以外之其他各種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視主要 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現地開發狀態、面積大小,及保育利用範圍 之需要,酌予劃定。 3.為配合大面積軍事機關用地之完整,涉及該等用地時,將儘量配 合該機關用地範圍之整體性,酌予全盤調整。 4.山區市轄河川範圍,視沿線地形及保育需要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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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56
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簽奉市長核定訂定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