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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0232046900號函訂定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查私有土地是否具公用地役關係,特設臺北 市私有土地供巷道使用公用地役關係認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三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參事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 (三)工務局代表。 (四)都市發展局代表。 (五)法務局代表。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 (七)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 (八)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 (九)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代表。 (十)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 (十一)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 2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指派專門委員以上人員兼任。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議本府各機關、學校執行公務時,遇有私有土地供巷道使用之公用地役 關係疑義之狀況。
  • 四、本小組視案件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 做成決議。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府外學者及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 五、各機關、學校於提案前應將提案資料函送幕僚單位,俾供辦理召開會議,並於開會前 7 個工作天將提案之文件書圖15份送交幕僚單位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彙整提報本小組審議。 前項文件書圖應載明: (一)提案目的。 (二)提案單位。 (三)提案標的。 (四)現況說明。 (五)評估分析: 1.巷道可能存在年代。 2.是否為通行之必要。 3.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阻止或曾提供同意書。 4.維護單位是否曾有維護管理紀錄。 5.是否涉及建築法規。 6.是否為民法提供之袋地通行。 (六)認定結果可能造成之影響分析。 (七)相關資料及圖說(含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新地形圖、 20年前舊地形圖、航照圖、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圖說、現場照片及其他可資證明 文件)。
  • 六、本小組審議時得選派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至現場勘查,並做成紀錄,提供認定小組會議參 考。 本小組審議結果,以本府名義函送提案單位參辦,若日後有涉及相關爭訟,由提案單位 代表本府答辯及出庭。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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