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查公私有土地是否具公用地役關係,或供巷 道使用之通行狀態是否已達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危害或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 之必要情形,特設臺北市公私有土地供巷道使用公用地役關係暨公共安全認定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參事、顧問或技監等一人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有關機關專門委員以上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警察局代表一人。 (五)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消防局代表一人。 (七)地政局代表一人。 (八)法務局代表一人。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一)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二)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四)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府外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府外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一項第十四款之府外委員遴選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 辦理。
-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議本府各機關、學校執行公務時,遇有公私有土地供巷道使用之公用地 役關係疑義及公共安全疑慮之狀況。
- 四、本小組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府外學者及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 五、各機關、學校應將公用地役關係認定之提案資料函送幕僚單位,俾供辦理召開會議,並 於開會前七個工作天將提案之文件書圖二十份送交幕僚單位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彙整提報 本小組審議。前項文件書圖應載明: (一)提案目的。 (二)提案單位。 (三)提案標的。 (四)現況說明。 (五)評估分析: 1.巷道可能存在年代。 2.是否為通行之必要。 3.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阻止或曾提供同意書。 4.維護單位是否曾有維護管理紀錄。 5.是否涉及建築法規。 6.是否為民法提供之袋地通行。 (六)認定結果可能造成之影響分析。 (七)相關資料及圖說(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新地形圖、二 十年前舊地形圖、航照圖、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圖說、現場照片或其他可資證明 文件)。
- 六、各機關、學校應將依臺北市公私有土地既有道(通)路之維護(修)流程提請認定是否 有公共安全維修需求之提案資料函送幕僚單位,俾供辦理召開會議,並於開會前儘速將 提案之文件書圖二十份送交幕僚單位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彙整提報本小組審議。前項文件 書圖應載明: (一)提案目的。 (二)提案單位。 (三)提案標的。 (四)現況說明。 (五)是否有公共安全維修需求。 (六)認定結果可能造成之影響分析。 (七)相關資料及圖說(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新地形圖、二 十年前舊地形圖、航照圖、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圖說、現場照片或其他可資證明 文件)。
- 七、本小組審議前,由相關機關成立幹事會,先行召開幹事會議審查基本資料或至現場會勘 。 提送認定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提案單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出席幹事會議陳述意見 ,並於通知書中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 八、本小組審議結果,以本府名義函送提案單位參辦,提案單位作成處分,應註記教示條款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若日後有涉及相關爭議,由提案單位代表本府答辯及出庭。
-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年度相關經費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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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管字第106311397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