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查公私有土地是否具公用 地役關係,或供巷道使用之通行狀態是否已達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之危害或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情形,特設臺北市公私有 土地供巷道使用公用地役關係暨公共安全認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本府參事、顧問或技監等一 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機關專門委員以上人員聘(派) 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警察局代表一人。 (五)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消防局代表一人。 (七)地政局代表一人。 (八)法務局代表一人。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一)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二)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四)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議本府各機關、學校執行公務時,遇有公私有土地供 巷道使用之公用地役關係疑義及公共安全疑慮之狀況。
- 四、本小組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府外學者及專家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五、各機關、學校應將公用地役關係認定之提案資料函送幕僚單位,俾供 辦理召開會議,並於開會前七個工作天將提案之文件書圖二十份送交 幕僚單位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彙整提報本小組審議。前項文件書圖應載 明: (一)提案目的。 (二)提案單位。 (三)提案標的。 (四)現況說明。 (五)評估分析: 1.巷道可能存在年代。 2.是否為通行之必要。 3.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阻止或曾提供同意書。 4.維護單位是否曾有維護管理紀錄。 5.是否涉及建築法規。 6.是否為民法提供之袋地通行。 (六)認定結果可能造成之影響分析。 (七)相關資料及圖說(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新地形圖、二十年前舊地形圖、航照圖、建造執照或使用 執照圖說、現場照片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 六、各機關、學校應將依臺北市公私有土地既有道(通)路之維護(修) 流程提請認定是否有公共安全維修需求之提案資料函送幕僚單位,俾 供辦理召開會議,並於開會前儘速將提案之文件書圖二十份送交幕僚 單位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彙整提報本小組審議。前項文件書圖應載明: (一)提案目的。 (二)提案單位。 (三)提案標的。 (四)現況說明。 (五)是否有公共安全維修需求。 (六)認定結果可能造成之影響分析。 (七)相關資料及圖說(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新地形圖、二十年前舊地形圖、航照圖、建造執照或使用 執照圖說、現場照片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 七、本小組審議前,由相關機關成立幹事會,先行召開幹事會議審查基本 資料或至現場會勘。 提送認定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提案單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出席 幹事會議陳述意見,並於通知書中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 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 八、本小組審議結果,以本府名義函送提案單位參辦,提案單位作成處分 ,應註記教示條款,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若日後有涉及相關爭議,由 提案單位代表本府答辯及出庭。
-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年度相關經費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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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237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