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經營管理街道家具廣告設施,及審查於街道家具 廣告設施設置廣告物之申請案件暨其相關爭議案件,特設臺北市街道家具廣告審查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人,召集人,由本處指派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推擔任之;其餘委 員由本處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文化局代表一人。 (六)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八)府外與交通、觀光、文化、傳播、藝術、景觀等相關專家或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與街道家具廣告設施經營管理期間相同,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機關 或團體代表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該機關或團體補行選任,函請本處遴聘,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於街道家具廣告設施設置廣告物申請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審查,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會得授權本處依相關法令暨本會之決議,處理於街道家具廣告設施設置廣告物 之申請案及相關事項。非本處得決定之事項、本處未能作成決定之案件,或對本 處之決定有異議者,應提交本會審查。廣告內容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始得設置; 未獲通過者,則不同意刊登,本會不受理異議、申復、申訴。 (三)本會與本處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針對廣告案件倘經本處初審認定屬平面型廣告 者,得經本處同意後設置或備查,不另行召開本會審查。 (四)審查於街道家具廣告設施之廣告物設置或其相關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臺北市 街道家具廣告設施廣告物設置規範」,並應兼顧: 1.街道家具廣告設施之性質、功能、設置目的 2.廣告物對街道家具廣告設施之影響 3.廣告物之結構安全 4.廣告物對於人民使用街道家具廣告設施之影響 5.廣告物對街道家具廣告設施週遭環境之影響 6.廣告物對街道家具廣告設施週遭交通之影響 7.廣告物對市容觀瞻之影響 8.廣告物對社會人文面之影響 9.廣告物對兒童、青少年之影響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廣告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團體代表之受任人以該團體內 之成員為限。但學者或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表決時,決議採多數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當事人、關係人及本府相關局處列席說明,並得至現場履勘。
- 五、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處負責。
- 六、府內委員為無給職;府外人士受聘擔任委員者,得依行政院頒「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 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廣告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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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2)北市運綜字第10236054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2年11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