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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北市運綜字第10236484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2年11月29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稱本處)為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實施公 車間轉乘優惠措施,以有效執行臺北市(以下稱本市)聯營公車與市 民小巴雙向轉乘補貼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之對象為使用悠遊卡之民眾,於轉乘優惠容許時 間(1 小時)內雙向轉乘本市聯營公車與市民小巴間路線,依不同票 種可享有不同額度之優惠,公車業者依民眾實際搭乘之優惠段次數向 本處請領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款。
  • 三、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款公式: 聯營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款=補貼段次數x票價÷2 (無條件進位) 。 以現況全票票價 15 元、學生及軍警票票價 12 元與老人、孩童及身 障者票票價 8 元計,轉乘優待票價如下: (一)全票轉乘優待票價 7 元(即優惠補貼 8 元)。 (二)學生、軍警轉乘優待票價 6 元(即優惠補貼 6 元)。 (三)老人、孩童及身心障礙者轉乘優待票價 4 元(即優惠補貼 4 元 )。
  • 四、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資料不得併其他轉乘措施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五、辦理審查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之作業時程: (一)核撥週期:每月 1 次。 (二)各公車業者與票證公司應於次月 20 日前檢具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附件 1、2) 予本處供審查,以公車業者申請刷卡段次及悠遊卡公 司提供段次取小值計算。 (三)審核作業中,如發現公車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錯誤時,應限期於文 到 5 日內提送修正資料,另後續如發現公車業者提具之公車間轉 乘段次資料有偽造情事或有浮報段次者,未申領者,該項補助費不 予核撥;已申領者,追繳之,並得依案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 五年。 (四)本處於完成審核作業後通知公車業者補貼款金額,並依據各公車業 者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
  • 六、本處應定期檢討市民小巴之運量變化情形作為本項補貼措施後續推動 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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