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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4)北市運綜字第104324600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104年12月2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稱本處)為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實施公 車間轉乘優惠措施,以有效執行臺北市(以下稱本市)聯營公車與市 民小巴雙向轉乘補貼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市民小巴為本市聯營公車路線之一,行駛於住宅與大 眾運輸轉運站(捷運、公車站)間之中繼接駁交通工具。
  • 三、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之對象為使用經本處核准支付本市聯營公車票價 之電子票證之民眾,於轉乘優惠容許時間(一小時)內雙向轉乘本市 聯營公車與市民小巴、市民小巴轉乘市民小巴間路線,依不同票種可 享有不同額度之優惠,公車業者依民眾實際搭乘之優惠段次數向本處 請領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款。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經本處核准支付本市聯營公車票價之電子 票證,亦得適用本注意事項。
  • 四、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款公式: 轉乘優惠補貼款=補貼段次數票價2 (無條件進位)。 以現況全票票價新臺幣(以下同)十五元、學生及軍警票票價十二元 與老人、孩童及身障者票票價八元計,轉乘優待票價如下: (一)全票轉乘優待票價七元(即優惠補貼八元)。 (二)學生、軍警轉乘優待票價六元(即優惠補貼六元)。 (三)老人、孩童及身心障礙者轉乘優待票價四元(即優惠補貼四元)。
  • 五、辦理審查公車間轉乘優惠補貼之作業時程: (一)核撥週期:每月一次。 (二)各公車業者與票證公司應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附件一、二)予本處供審查,以公車業者申請刷卡段次及電子票證 發行機構提供段次取小值計算。 (三)審核作業中,如發現公車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錯誤時,應限期於文 到五日內提送修正資料,另後續如發現公車業者提具之公車間轉乘 段次資料有偽造情事、浮報段次或併其他轉乘措施重複申請者,該 項補助費不予核撥;已核撥者,應以書面限期返還已發放之補貼款 ,逾期未返還者,得於下期款項扣抵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視案件情節 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本處於完成審核作業後通知公車業者補貼款金額,並依據各公車業 者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
  • 六、本處應定期檢討市民小巴之運量變化情形作為本項補貼措施後續推動 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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