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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3)北市勞教字第10330092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一、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發展臺北市城市特色,培育創新特殊職能 類別,妥適辦理特殊職能開發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學院為促進企業廠商及社會大眾對臺北市城市特色發展瞭解及學習,不定期辦理特殊 職能開發活動,型塑臺北市職場人才之優質職能發展環境。
  • 三、本學院每年訂定年度活動計畫,包含主題、時間、地點及活動方式後,發布活動訊息, 並邀請關注該主題之專業單位、團體協力參與。
  • 四、本學院應審查參與活動合作單位已符合下列兩項資格: (一)須經合法登記立案,且曾經辦理符合年度計畫主題全國性以上活動經驗。 (二)組織職掌設定有特色發展項目,且能提供優良師資、設備,並積極推展課程教學 、各項教育活動及宣傳等能力。
  • 五、本學院應告知合作辦理單位不得因參與活動而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專利 或智慧財產權等,如發現有違反相關法規情事,除應自負法律責任,且一年內不得參加 本學院辦理之特殊職能開發活動。
  • 六、本學院應請求參與活動合作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一個月提供活動簡章(計畫)等相關資料。 (二)活動當日配合辦理相關問卷調查,並將活動成果回報本學院,並不得停辦。 (三)活動入圍學員,以公開儀式盛大表揚,並由合作單位頒發特殊職能認證之證書( 照)。 (四)其他依各活動內容應注意之事項。
  • 七、經獲特殊職能頒薦認證之個人,本學院得辦理經驗分享活動,以資推廣,擴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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