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推動臺北市性別平等及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事務,特設臺北市性別 平等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辦公室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執行 長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綜理室務;副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協助處 理室務;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長指派人員兼任,執行室務,並得依業務需要置工作人 員數人。
-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督導。 (三)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之修訂及管制考核。 (四)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事務之推動。 (五)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研擬及督導。 (六)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七)性別平等觀念教育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與性別平等有關之國際參與及地方交流事務之推動。 (九)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研議、協調及整合。
- 四、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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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8
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30414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