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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新字第1113078332號函修正第5、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考評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道 路服務品質,督導轄管範圍市區道路各相關權責單位養護辦理情形及 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據以實施市區道路考評作業之依據。
  • 二、考評對象及項目 依本市市區道路轄管權責區分為主要受評單位與協同受評單位,並依 行政區區分為六分組,詳附表一: (一)主要受評單位:掌理本市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權責單位。即本府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養護工程隊各分隊暨管 轄工務所。 (二)協同受評單位:下列市區道路附屬設施權責單位,應派員協助 本考評作業: 1.道路及人行道(含行人專用清潔箱及行道樹叢)之環境維護 以及溝渠清淤等項,權責單位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環保局)。 2.道路及人行道之路燈、植栽與相關綠美化等附屬設施,權責 單位為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 3.交通號誌、標線及標誌等項,權責單位為本市交通管制工程 處(以下簡稱交工處)、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 管處)。 4.排水設施結構體,權責單位為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 簡稱水利處)。 5.清查及改善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無障礙通行等事項,權 責單位為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三、考評範圍 本市轄管之市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本府經費補助辦理道路養護之 道路。
  • 四、考評時間 本府訂每年六月底完成上一年度之考評作業,受評單位需配合考評時 程,提送相關養護管理績效內容。 前項考評時間得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每年度至少需辦理一次 考評業務。
  • 五、考評委員組成 考評委員由本府遴選聘任,其成員組成為:考評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於 當年度辦理道路考評作業時,由本府工務局局長核派,其餘委員就下 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環保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六)外聘專家學者四人(道路養護、交通工程各二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三人(僅評核「養護績效」考評項目)。 前項委員得視考評年度情況邀集本府其他單位派員參加。 考評期間所召開之各項考評會議,由考評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倘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或由召集人另行指定。 考評委員應親自出席相關考評會議,不得指派代理人。
  • 六、考評內容 考評內容區分為「管理績效」及「養護績效」,作為本市市區道路養 護管理績效之考評基準。 前項考評基準各分項權重分配內容、考評評分表項目及考評方式,依 本府函頒之當年度考評手冊辦理。
  • 七、考評獎懲 (一)按各分組依考評結果評定獎懲內容如附表二所示。 (二)考評成績前二名及考評年度內有特殊表現或作為者,依公務人 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給 禮券並核予行政獎勵。
  • 八、考評結果將公告於本府公告欄或相關網站系統頁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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