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考評目的: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道路服務 品質,督導轄管範圍市區道路養護辦理情形及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據以實施市區 道路考評作業之依據。
- 二、考評對象:依本市市區道路寬度管轄之業務分工,區分為以下二組為考評對象: (一)第一組:路幅寬度超過 8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管轄單位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 處各工務所及各分隊。 (二)第二組:路幅寬度在 8公尺(含)以下之市區道路,管轄單位為本市各區公所。 前項單位各受評分組,詳附表一所示。
- 三、考評範圍:本市轄管之市區道路或受本府經費補助辦理道路養護之道路。
- 四、考評時間: 本府訂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間辦理考評業務,受評單位必須提送該年度 6月以前之養護 管理績效內容。 前項考評時間得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每年度至少需辦理一次考評業務。
- 五、考評委員組成: 考評委員由本府遴選聘任,其成員組成為:本府工務局局長擔任考評召集人、本府工務 局新建工程處處長擔任考評副召集人,工務局及民政局各選派 2人,外聘專家學者 2人 ,共 8人。前述委員得視考評年度情況邀集本府其他單位派員參加。 考評期間所召開之各項考評會議,由考評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倘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或由本府另行指派代理。 考評委員應親自出席相關考評會議,不得指派代理人。
- 六、考評內容: 考評內容區分為「政策作為」及「實際作為」二項,作為本市市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之 考評基準;其中「政策作為」占權重 30%,「實際作為」占權重 70%,受評單位以該二 項權重加總分數代表該單位年度道路養護作為表現之績效指標值。 前項考評作為各分項權重分配內容,詳附表二所示。 考評內容依所定之考評評分表項目為原則,詳附表三所示。
- 七、考評方式: 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依本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排定考評行程後,通知各受評單位進 行考評,其考評方式依以下原則辦理之: (一)「政策作為」考評:由各分組依附表三(考評評分表)先行自評,再由評審委員 評分審查,必要時得要求受評單位進行簡報及答詢。 (二)「實際作為」考評:由各分組依以下方式辦理。 1.屬第一組者:每分組提報10條道路參與考評,並選取 5條辦理考評,其中 2條 由各分組自提,另 3條道路由抽籤決定。若各分組自提道路不足 2條亦由抽籤 決定道路補足,自行提報參與考評之路段以 3年內不重複為原則。 2.屬第二組者:每分組提報 5條道路參與考評,並選取 3條辦理考評,其中 2條 由各分組自提,另 1條道路由抽籤決定,若各分組自提道路不足 2條亦由抽籤 決定道路補足,自行提報參與考評之路段以 3年內不重複為原則。 (三)辦理前款考評時,得由召集人於各考評道路上指定考評路段之起迄位置。 1.屬第一組者:考評路段長度以不小於 200公尺為原則。 2.屬第二組者:考評路段長度以不小於50公尺內為原則。
- 八、考評獎懲:按各組依考評結果評定獎懲內容如下。 (一)屬第一組者(二)屬第二組者
評 比 名 額 獎 品 獎勵/懲戒 新工處工務 所及分隊主 辦人員 新工處工 務所主任 及分隊長 新工處工務 所協辦人員 及分隊協辦 人員 當年度考評成績最 績優之前二名單位 第一名 15萬元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第二名 10萬元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 當年度有表現突出 或有特殊作為貢獻 之單位 二名 各得 5 萬元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 當年度考評成績低 於70分以下單位 無限制 無 申誡二次 申誡一次 列入平時考 核參考 備註:1.若無表現突出或特殊作為貢獻之單位,該名額得從缺。 2.獎品皆以禮卷方式發放。 3.考評獎品發放總額度得視該年度預算編列調整之。評 比 名 額 獎 品 獎勵/懲戒 區公所主 辦人員 區長、區公 所業務主管 區公所協辦 人員 當年度考評成績最 績優之前三名單位 第一名 5萬元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第二名 3萬元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第三名 1萬元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 當年度有表現突出 或有特殊作為貢獻 之單位 二名 各得 1 萬元 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 - 當年度考評成績低 於70分以下單位 無限制 無 申誡二次 申誡一次 列入平時考 核參考 - 九、考評結果將公告於本府公告欄或相關網站系統頁面內。
- 十、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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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8
臺北市政府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工新字第10169276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