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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工新字第10460766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7、8點條文
  • 一、考評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道路服務品質,督導 轄管範圍市區道路各相關權責單位養護辦理情形及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據以實施 市區道路考評作業之依據。
  • 二、考評對象及項目 依本市市區道路轄管權責區分為主要受評單位與協同受評單位: (一)主要受評單位:依市區道路寬度管轄之業務分工,區分為以下二組,詳附表一: 1.第一組:路幅寬度超過 8公尺以上之市區道路,管轄單位為本府工務局新建工 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各工務所及各分隊。 2.第二組:路幅寬度在 8公尺(含)以下之市區道路,管轄單位為本市各區公所 。 (二)協同受評單位:下列市區道路附屬設施權責單位。各權責單位應派員協助本考評 作業: 1.道路及人行道(含行人專用清潔箱及行道樹叢)之環境維護以及溝渠清淤等項 ,權責單位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2.道路及人行道之路燈、植栽與相關綠美化等附屬設施,權責單位為本府工務局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3.交通號誌、標線及標誌等項,權責單位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4.排水設施結構體、溝體內穿越及暫掛管線等項,權責單位為本府工務局水利工 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
  • 三、考評範圍 本市轄管之市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本府經費補助辦理道路養護之道路。
  • 四、考評時間 本府訂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間辦理本項考評作業之採購,並於翌年六月底完成上一年度 之考評作業,受評單位需配合考評時程,提送相關養護管理績效內容。 前項考評時間得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每年度至少需辦理一次考評業務。
  • 五、考評委員組成 考評委員由本府遴選聘任,其成員組成為:本府工務局局長擔任考評召集人、本府工務 局新建工程處處長擔任考評副召集人,工務局、民政局、交通局及環保局各選派 1人, 外聘專家學者 2人,共 8人。前述委員得視考評年度情況邀集本府其他單位派員參加。 考評期間所召開之各項考評會議,由考評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倘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或由本府另行指派代理。 考評委員應親自出席相關考評會議,不得指派代理人。
  • 六、考評內容 考評內容區分為「管理績效」及「養護績效」二項,作為本市市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之 考評基準;其中「管理績效」占權重 25%,「養護績效」占權重 75%,受評單位以該二 項權重加總分數代表該單位年度道路養護作為表現之績效指標值。 前項考評作為各分項權重分配內容,詳附表二所示。 考評內容依所定之考評評分表項目為原則,詳附表三所示。
  • 七、考評方式 由新工處依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排定考評行程後,通知各受評單位進行考評,其考評方 式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管理績效」考評:由各分組依附表三(考評評分表)先行自評,再由評審委員 評分審查,必要時得要求受評單位進行簡報及答詢。 (二)「養護績效」考評:由各分組依以下方式辦理。 1.屬第一組者:每分組提報10條道路參與考評,並選取 5條辦理考評,其中 2條 由各分組自提,另 3條道路由抽籤決定。若各分組自提道路不足 2條亦由抽籤 決定道路補足,自行提報參與考評之路段以 3年內不重複為原則。 2.屬第二組者:每分組提報 5條道路參與考評,並選取 3條辦理考評,其中 2條 由各分組自提,另 1條道路由抽籤決定,若各分組自提道路不足 2條亦由抽籤 決定道路補足,自行提報參與考評之路段以 3年內不重複為原則。 (三)辦理前款考評時,得由召集人於各考評道路上指定考評路段之起迄位置。 1.屬第一組者:考評路段長度以不小於 200公尺為原則。 2.屬第二組者:考評路段長度以不小於50公尺內為原則。
  • 八、考評獎懲 按各組依考評結果評定獎懲內容如附表四所示。
  • 九、考評結果將公告於本府公告欄或相關網站系統頁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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