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考評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道路服務品質,督導 轄管範圍市區道路各相關權責單位養護辦理情形及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據以實施 市區道路考評作業之依據。
- 二、考評對象及項目 依本市市區道路轄管權責區分為主要受評單位與協同受評單位,並依行政區區分為六分 組,詳附表一: (一)主要受評單位:掌理本市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權責單位。即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新工處)養護工程隊各分隊暨管轄工務所。 (二)協同受評單位:下列市區道路附屬設施權責單位。各權責單位應派員協助本考評 作業: 1.道路及人行道(含行人專用清潔箱及行道樹叢)之環境維護以及溝渠清淤等項 ,權責單位為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2.道路及人行道之路燈、植栽與相關綠美化等附屬設施,權責單位為本府工務局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 3.交通號誌、標線及標誌等項,權責單位為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 處)、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 4.排水設施結構體,權責單位為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 5.清查及改善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無障礙通行等事項,權責單位為本市建築 管理工程處。
- 三、考評範圍 本市轄管之市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本府經費補助辦理道路養護之道路。
- 四、考評時間 本府訂每年六月底完成上一年度之考評作業,受評單位需配合考評時程,提送相關養護 管理績效內容。 前項考評時間得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後辦理,每年度至少需辦理一次考評業務。
- 五、考評委員組成 考評委員由本府遴選聘任,其成員組成為:本府工務局局長擔任考評召集人、新工處處 長擔任考評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環保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外聘專家學者二人。 (七)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得視考評年度情況邀集本府其他單位派員參加。 考評期間所召開之各項考評會議,由考評召集人召集及主持,倘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或由召集人另行指定。 考評委員應親自出席相關考評會議,不得指派代理人。
- 六、考評內容 考評內容區分為「管理績效」及「養護績效」二項,作為本市市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之 考評基準;其中「管理績效」占權重百分之四十,「養護績效」占權重百分之六十,受 評單位以該二項權重加總分數代表該單位年度道路養護作為表現之績效指標值。 前項考評作為各分項權重分配內容,詳附表二所示。 考評內容依所定之考評評分表項目為原則,詳附表三所示。
- 七、考評方式 由新工處依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排定考評行程後,通知各受評單位進行考評,其考評方 式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管理績效」考評:由各分組依附表三(考評評分表)先行自評,再由考評委員 評分審查,必要時得要求受評單位進行簡報及答詢。 (二)「養護績效」考評:由各分組依以下方式辦理。 1.提報考評道路 : 每分組每行政區各提報五條道路(需包含三條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路段),共 提報十條道路參與考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 (1)所提考評道路中,至少需含一條路寬八公尺以下道路。 (2)所提考評道路中,路寬八公尺以下之道路提報長度應為二百公尺以上。其餘 道路提報長度應為五百公尺以上,且其中設有人行道之長度以單側至少二百 公尺以上為原則(人行道長度單側未達二百公尺者,其道路人行環境成績以 八折計列)。 (3)所提考評道路不得與前一年度重覆。 (4)道路長度達一公里以上者,得分年分段提報考評,所提考評路段不得與前一 年度考評路段重覆。 2.抽選考評道路 : 每分組由提報十條道路中選取五條辦理考評(需含一條八公尺以下道路)。 (三)辦理前款考評時,得由召集人於各考評道路上指定考評路段之起迄位置,每一考 評路段長度以二百公尺為原則。考評路段之選擇,以能充分反映本考評目的為優 先考量。
- 八、考評獎懲 (一)按各分組依考評結果評定獎懲內容如附表四所示。 (二)考評成績前二名及考評年度內有特殊表現或作為者,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 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給禮券並核予行政獎勵。
- 九、考評結果將公告於本府公告欄或相關網站系統頁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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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5-2008
臺北市政府道路養護及管理績效考評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土字第1053253310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