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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10438202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行政區執行強迫入學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各行政區為有效執行強迫入學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各行政區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四條規定,成立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各區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區公所副區長或 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依各區之下列相關單位聘(派)兼之: (一)區公所民政課課長。 (二)區公所社會課課長。 (三)健康服務中心主任。 (四)戶政事務所主任。 (五)警察局分局長。 (六)少年輔導組代表。 (七)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主任。 (八)區公所會計室主任。 (九)國民中小學校長。
  • 三、委員會任務為負責宣導及督促各區適齡國民入學。
  • 四、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 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 五、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綜理會務推動,執行秘書由民政課課長兼任,幹事由 主任委員指定區公所現職人員兼任之。
  • 六、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各區教育、民政、戶政、衛生、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執行強 迫入學相關任務,流程及作業規範如下: (一)各單位處理適齡國民未入學之通報、轉介及追蹤輔導等工作之處理流程圖如附表 一之一、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二。 (二)各單位應依臺北市執行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作業規範內容(如附表三)之工 作項目按期實施。 (三)身心障礙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及輔導單位,若有申請暫緩入學之需求,應依 式填報「臺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書」(如附表四 ) (四)各單位於執行強迫入學過程中,應依式填寫「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勸告書」( 如附表五)、「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書面警告書」(如附表六)、「區公所行 政罰鍰處分書及行政罰鍰單」(如附表七之一、七之二),彙整成果表(如 附表八)及「臺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應入學未入學家庭訪視紀錄表」(如附 表九)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三所列作業期程之日期,得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依 當年度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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