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國字第10339628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各行政區為有效執行強迫入學事項,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四條規定,設立各區強迫 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區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各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各區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區公所副區 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依各區之下列相關單位聘(派)兼之: (一)區公所民政課課長。 (二)區公所社會課課長。 (三)健康服務中心主任。 (四)戶政事務所主任。 (五)警察局分局長。 (六)少年輔導組代表。 (七)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主任。 (八)區公所會計室主任。 (九)國民中小學校長。
  • 三、各區委員會任務為負責宣導及督促各區適齡國民入學。
  • 四、本會任務執行流程及作業規範如下: (一)處理適齡國民未入學之通報、轉介及追蹤輔導等工作之處理流程圖如附表一、附 表二。 (二)執行下列工作項目之作業規範內容如附表三: 1.組織並召開強迫入學委員會。 2.宣導強迫入學法令。 3.造具入學名冊。 4.通知及辦理入學。 5.未入學之適齡國民處置。 6.已入學而無故中輟或長期缺課之處置。 7.轉學學生之強迫入學。 8.經強迫入學而未復學之處置。 9.復學安置。 (三)執行強迫入學過程中,應依式填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勸止書」(如附表四)、 「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書面警告書」(如附表五)及「區公所行政罰鍰處分書(如 附表六),並按期彙整成果表(如附表七)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附表所列作業期程之日期,得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依當年度情形調整之。
  • 五、各區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 六、各區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綜理會務推動,執行秘書由民政課課長兼任,幹 事由主任委員指定區公所現職人員兼任之。
  • 七、各區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各區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