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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藝術字第10430170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2月13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際電影製作業在本市攝 製電影,以增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行銷機會,特依據「臺北市 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電影片攝製,指前製作、拍攝、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 前項所稱前製作,指電影片之策劃、研發、集資、預售及經本局認可 之其他前製作;所稱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調光、沖 印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後製作。
  • 三、申請資格: (一)影片導演須為於法國坎城影展(Cannes International Film Fes- tival) 、義大利威尼斯影展(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 tival) 、德國柏林影展(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或美國影藝學院影展(Academy Awards)獲競賽類最佳導演獎者 ;或影片製片人製作之作品曾於前開國際影展獲競賽類最佳影片者 ;或影片導演執導、製片人製作之影片曾於近十年內國際票房賣座 獲得超過 2 億美金。 (二)影片以「臺北市」之人、事、史、地、物為文本故事或攝製基地, 並須於臺北市攝製為期至少 30 個工作天。 (三)影片必須於台灣及全球至少 50 個區域之戲院發行及放映。 (四)國際電影製作業於本市攝製期間,應雇用本國立案之製片公司協助 製作。製作團隊應至少雇用部分本國影視從業人員,包含:導演組 、製片組、攝影組、燈光組、美術設計組、道具組及演員組。 (五)申請本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相關電影製作補助。
  • 四、應檢具之文件: 國際電影片製作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金者,應在我國攝製電影片前,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含影片企劃案、劇情大綱等) (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際電影片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 文譯本。 (三)符合本要點三之申請資格(一)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國際電影片製作業者若委託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者依本要點代為申請補 助金及簽約者,應在我國攝製電影片前,除本條第一項文件外,另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中華民國電影片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受國際電影片製作業者委託協助電影片製作之合作契約書或相關證 明文件。 (三)國際電影片製作業者授權簽約之授權書。 (四)國際電影片製作業者同意依簽訂契約之所有法律效應規範之同意書 。
  • 五、補助金額 本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三至五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並 依本局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補助金。 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 六、簽約與結案 受補助者應與本局簽訂契約,並依據契約檢附領據、本局補助支出總 經費之明細表、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撥付款項及辦理結案 事宜。
  • 七、應遵守事項 (一)將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電影委員會和本局另行 要求之機關名稱、標誌置於影片各國放映版本之最優先位置。 (二)影片於臺北市拍攝作業開始前或完成後,影片之導演、製片及男女 主角至少三位須出席一場對外公開記者會。 (三)影片製片、導演及男女主角須接受臺北市電影委員會獨家採訪,內 容為作為臺北市政府非營利目的之使用。 (四)提供長度達 20 分鐘之「幕後花絮」,內容須包含製片、導演及男 女主角於臺北市拍攝期間的工作紀錄,作為臺北市政府公益宣傳使 用。 (五)影片應於全球首映後半年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包含影片全球票房 說明、各國新聞報導剪報及導演、男女主角簽名海報等相關宣傳品 。 (六)提交臺北市拍攝期間的每一個取景之臺北市場景至少五張工作照片 或影片檔案,須含導演及該場戲主要演員在內。 (七)提交在臺北市拍攝場景之劇照至少 3 張,提供本市公益宣傳使用 。 (八)受補助影片於本國拍攝期間應設專人處理媒體公關及保全事宜。 (九)在臺北拍攝期間應為所有演職員及可能影響之第三人投保意外險。 (十)申請補助項目限於經常門支出(不含購置設備等資本門),從業人 員之薪資需檢附契約。 (十一)申請人應依我國稅法繳納相關稅捐。
  • 八、申請人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金資格,申 請人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核定之 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未繳交完全者,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各 年度各項獎勵及補助。 我國相關業者及演、職員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人申請補助金者, 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且自本局核定違反規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 請本局各年度各項獎勵及補助。
  • 九、為配合本府影視政策所需,非本要點規範之拍攝計畫,本局得專案受 理申請。
  • 十、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致無法執行本要點時,本局得停止辦理。
  •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 十二、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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