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籌設住宅處,特設置臺北市住宅處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籌備處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綜理本籌備處各項籌 設業務;置副召集人四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住宅企劃科科長、住宅工程科科長、及 住宅服務科科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本籌備處各項籌設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 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置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局人員兼 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相關業務。
- 三、本籌備處任務如下: (一)推動成立住宅處。 (二)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三)經費預算之編列事項。 (四)辦理業務及人員移撥籌劃事宜。 (五)同步成立之住宅事業機構籌設及人員移撥籌劃事宜。 (六)其他有關籌備及交辦事項。
- 四、本籌備處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邀集相關局處參與,其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 後辦理。
- 五、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臺北市住宅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七、本籌備處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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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北市都企字第1043141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