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為加強為民服務,提升行政效能,落實行政機關一體之原則,建立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公室)及本市稅捐稽徵處及其所屬各分 處(以下簡稱稅捐稽徵機關)之橫向聯繫機制,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聯繫單位: (一)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其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公室) (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其所屬各分處
- 三、辦理事項 地政事務所受理登記申請案如有下列情形,得利用「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與稅捐稽徵機 關橫向聯繫單」(以下簡稱聯繫單,詳附表)連同右列文件:1.契稅繳納、免稅或同意 移轉證明書2.贈與(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3.不計入贈與(遺產 )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4.公定契約書5.登記清冊影本之一,傳真房地所在地之 稅捐稽徵機關或原核發機關,辦理查詢業務: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標的未經查欠稅費或未查欠至當期稅費者。地方稅查欠業務僅限 下列各款案件,其餘案件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派駐各地政事務所之查欠人員辦理 : 1.繼承登記。 2.信託登記。 3.塗銷信託登記。 4.受託人變更登記。 5.所有權拋棄登記。 6.判決、和解或調解回復所有權登記。 (二)下列事項與地籍資料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符者: 1.契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1)移轉公設建號及持分欄所列建號及持分。 (2)移轉建物建號與契約書相符,惟不動產標示欄所列之 門牌與地籍資料不符者。 2.贈與(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 轉證明書所列之建物門牌顯係誤漏者。 (三)申辦逾核課期間之繼承登記、舊建物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未檢附房屋現 值證明文件以核算登記費者。
- 四、單位人員配合事項 (一)地政事務所(審查人員) 1.因人民申請案件審查事項所需,始得用本聯繫單傳真查詢。 2.聯繫單查詢內容務必填明並由承辦人及課長核章。 3.審查人員需將稅捐稽徵機關承辦人員回傳之相關資料附案歸檔。 4.無法經由聯繫單查詢或經查詢無法查明者,循正常程序通知申請人補正。 (二)稅捐稽徵機關(窗口人員及承辦人) 1.窗口人員(代理人)接獲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傳真之聯繫單及辦理事項相關文件 ,立即交由相關承辦人員查明,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2.承辦人員將查詢之結果填載於聯繫單,並由承辦人及股長核章後,傳真回復發 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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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地籍字第10332034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3年6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