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得免經甄審(選)之職 務,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遴選機制,擇優任用人才,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以本府各一級機關(構)(以下簡稱各一級機關)組織法規中,職務列簡任 (派)第十職等或相當於簡任以上職務(含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跨列簡任之一級單位主管 以上人員)暨所屬機關簡任首長、區公所區長為適用對象。
- 三、作業原則: (一)各一級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 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本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公告至少 二週以上(含例假日),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遴薦會議及將會議結果簽 報市長。 (二)遴薦相關事宜如下: 1.擬陞任職務之候選人資格: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之相關資格。 2.候選人來源:應公開由本機關及他機關具資格人員同時報名。 3.報名者如符合職缺任用資格,原則應列為候選人,統一通知面試。惟如以擇優 面試方式辦理,應事先召開遴薦會議,明訂可參加面試之資格條件俾便篩選, 並於遴薦結果簽報市長時,敘明候選人未獲參加面試之理由。 4.各一級機關應召開遴薦會議遴薦人選。 (1)會議組成人數:五人至十一人。 (2)出席遴薦會議成員: a.三分之二人選由機關首長指定,另三分之一人選由市長指定。 b.凡出席遴薦會議成員者,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c.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d.召集人應由本府人員中,職等最低者擔任;職等相當時,以任本府年資最 淺者擔任。 (3)遴薦會議之職掌: a.訂定面試或測驗內容。 b.審查候選人擔任擬陞任職務以後三年之工作計畫或規劃,內容應包含未來 業務規劃、目標設定、團隊運作及績效管理等。 c.審查候選人過去三年之工作成效,候選人應提供曾參加管理人員培訓課程 之合格證明或佐證資料。 d.面試重點:應著重政策規劃與執行能力、能將抽象政策目標化為具體可行 行動方案,並觀察候選人未來之發展潛能,以及在資源有限之情況下,能 有最大產能之管理能力。 e.遴薦會議建議:針對各候選人之發展潛能、邏輯思考、問題分析、業務規 劃、溝通表達、團隊管理及績效管理等能力,以不排序之方式,遴薦至少 二位人選,並分別說明遴薦理由,由一級機關首長向市長建議。如候選人 只有一位,或經遴薦會議決議僅遴薦一人時,應敘明理由向市長建議一人 。 (4)遴薦會議之召開:出席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始得開會。 (5)遴薦候選人之評分表決: a.應有會議組成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分,該表決始生效力。 b.遴薦會議對候選人評分方式:對候選人以同意加一分,沒意見不加減分, 不同意扣一分。
- 四、各一級機關依本作業原則簽報市長辦理相關遴選作業時,應先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及本府人事處。遴薦會議結果或人選應簽報市長,並先加會本府人事處。
- 五、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副院長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及職期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 六、各級機關機要職務人員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辦理,免受本作業原則之規範。
- 七、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及各專屬人事管 理法律(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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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14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簡任人員遴選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任字第1053002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