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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工衛字第1093018224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9年5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考核回饋地 方經費使用計畫執行成效,設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 畫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依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 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一人,由本處處長指派副處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處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社會局代表一人。 (五)衛生局代表一人。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七)主計處代表一人。 (八)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股長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前項委員除召集人外,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 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考核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執行成效。 (二)對經評定成效不彰之計畫,本小組得要求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 方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重新檢討或停止辦理。
  • 四、本小組應於每年第三季分區召開會議評鑑各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 當年度辦理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派員兼辦之,並設迪化廠組及內湖廠組等工作 小組,分別由迪化廠廠長及內湖廠廠長兼任組長,綜理各該廠回饋地 方經費使用計畫評鑑會務,及指派專人兼任本小組行政業務。
  • 六、評鑑程序: (一)本小組評鑑考核時,由管理委員會備妥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執行 成果報告、執行績效及自評表,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必 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說明。 (二)自行評鑑:管理委員會應於受評前提出針對受評鑑項目自行審查其 執行成效並提出改善建議,填列自評表置於會場。 (三)簡報及資料審查:管理委員會簡報後,本小組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九 條之原則,審查其所提報各里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是否符合規定 、審查及執行效率配合情形。 (四)現場評鑑:本小組於資料審查後,現場抽查該區以回饋地方經費所 購置物品之使用情形或里鄰建設工程品質,並請管理委員會派員列 席說明。 (五)討論及建議事項。 (六)本計畫考核作業日程及考評表由本處另函通知,如有未盡事宜,本 處得隨時補充與協調辦理。 (七)評鑑項目及內容如附表。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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