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院生的合法權益暨保障其生活品質及受理 院生權益受損協調事宜,特設置「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院生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為: (一)確保院生享有下列權益: 1.接受教養及復健服務。 2.個人之日常生活起居及參與活動時,能保有安全及隱私權。 3.提供固定服務時獲得合理之報酬。 4.個人所有物品自由使用的權利。 5.免受體罰、剝削、貶損或虐待的權利。 6.個人資料獲得充分保密之權利。 7.個人之零用金獲致合理之管理與運用。 8.院生出院權益事宜。 9.失親院生之權益維護相關事宜。 (二)諮詢、促進本院院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受理院生在院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名,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 社工課課長、家長會會長、華岡院區副會長、永福院區副會長為當然委員外,另自本院 院生選任二名院生擔任,其餘五位委員由本院遴聘具醫療、法律、身心障礙福利專長之 學者及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之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及當然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之規定。 為受理院生權益受損案件,得由輪值委員三人組成專案小組辦理之。
- 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暨處理院生權益相關事項。
-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
- 六、本小組委員職責如下: (一)應親自出席會議,家長會委員無法出席時得由他人代理。 (二)遵守保密原則。 (三)不得私下向院生求證、了解案情及對外發言。 (四)對促進本院院生權益事宜具有提案權。
- 七、本院院生如在院發生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權益受損情事,院生本人、家長或工作同仁得填 具協調申請書向本小組提出申請協調;以言詞申請者,由本小組幹事製作書面紀錄。書 表格式如附件。
- 八、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表決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
- 九、專案小組協調案件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與答辯之機會。
- 十、本小組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六日內轉送專案小組,專案小組並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 會議協調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協調成立案件應提送本小組追認 備查;如不成立,本小組得再次召開會議協調,並作成決議,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個月內 完成協調作業。 本小組於協調會議後十五日內作成協調紀錄並送達申請人及相關人員。 有關個人資料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保護。
- 十一、本小組協調院生權益受損事件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機構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 十二、協調決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戶籍地、公文送達處所、電話、身分證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戶籍地、公文送達處所、電 話、身分證字號。 (三)協調事實、理由及結論。
- 十三、如申請人不服本小組協調結果,得於接獲協調結果通知後,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向臺 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申請協調。
- 十四、會議召開時,與院生權益受損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行迴避。
- 十五、申請人於協調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請。 協調案件經作成協調紀錄者,申請人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重行申請協調。協調案件經 依前項規定撤回者,亦同。
- 十六、本小組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十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八、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9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院生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04)北市陽院社字第10430251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