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施目的:為減緩臺北市(以下稱本市)街貓繁衍之數量,改善街道 環境污染、街貓發情期間噪音困擾、公共衛生等問題,提昇市民生活 品質。
- 二、補助對象:本市轄區執行街貓誘捕絕育回置工作之合格登記團體(社 團法人、財團法人、公私法人或社會團體)。
- 三、受理單位: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稱動保處)。
- 四、補助金額:雄貓每隻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整,雌貓每隻補助新臺幣 三千一百元整(包含街貓耳號註記、晶片植入、狂犬病預防注射、除 蚤點藥、絕育手術費用及術後照顧期間(公貓三天,母貓七天)之費 用及必要時,協助採血採樣等工作之費用)。
- 五、補助總金額:全年補助金額,依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金額為準,補助 總金額額度用罄,該年度即不再受理團體申請補助。
- 六、申請文件與審核流程: (一)備齊下列文件後,逕以掛號郵寄(信封上請加註「申請臺北市街貓 友善照護行動方案補助企劃書」等字樣)或親自送至動保處。 1.臺北市街貓友善照護行動方案(TCCP)補助申請表暨企劃書。 2.申請團體理事長或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當選證書影本, 與團體經主管機關合格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獸醫診療機構合作同意書。 4.申請之團體名下指定之帳戶影本。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若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並應提具身分關係 揭露表。 (二)申請補助案件應具備文件不全者,動保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動保處得駁回其申請。 (三)經書面初審符合資格者,由動保處召開審查會議核定計畫執行目標 數量及補助額度,並設審查小組,成員為處長、技正、動物管理組 組長、動物收容組組長及動物救援隊隊長共五位。 (四)經審查通過之團體,應派員參與動保處辦理之教育訓練。經取得動 保處核發動物照護員識別證者,方能執行本方案工作。識別證有效 期間為二年,屆期須再次參與動保處辦理之教育訓練後予以核發動 物照護員識別證。
- 七、申請核銷: (一)經審查通過之團體,須於每月十日以前(十二月份須於次年一月五 日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動保處請領上月份之補助款,申請文件 如有缺漏,由動保處通知其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者逕予退件,逾次年一月五日不予受理。 1.領據。 2.臺北市街貓友善照護行動方案(TCCP)流程紀錄表(一貓一表) 。 3.臺北市街貓友善照護行動方案(TCCP)補助核銷明細表。 4.申請團體名下指定帳戶影本。 (二)臺北市街貓友善照護行動方案(TCCP)流程紀錄表之經費來源應勾 選申請補助或自費施作並核章,自費施作之街貓應於臺北市街貓友 善照護行動方案(TCCP)補助核銷明細表註記,並送交機關列管。
- 八、臺北市街貓動物照護員應遵行事項: (一)動物照護員於執行方案工作時應配戴識別證。 (二)動物照護員應經動保處核定之區域,以人道誘捕街貓後暫時收容, 並於獸醫診療機構、社區或鄰里佈告欄、網路佈告欄公告,確定為 無主之街貓後,申請單位應於網站公告資訊,並提供動保處一併公 告。 (三)動物照護員應將無主之街貓送往配合之獸醫診療機構進行晶片植入 (由動保處事先提供免費之晶片給予配合之民間團體)、施打狂犬 病疫苗、除蚤點藥、絕育手術、耳號註記、術後復原療養之工作, 再將術後復原之街貓原地回置。 (四)動物照護員應於提報之時間、地點執行後續照護工作,透過持續照 護,觀察、記錄街貓動態,並回報所屬團體或動保處,過程應落實 環境乾淨衛生管理。 (五)團體執行方案期間,應避免侵害民眾權益,如涉及民事侵權責任, 應由團體負責。
- 九、動物照護員之有下列情形者,廢止其識別證: (一)未依提報時間、地點執行方案工作,經查證屬實並經動保處指導拒 不配合。 (二)因發生人與動物衝突遭民眾陳情反對所提報之時間、地點,經動保 處指導更改執行時間、地點等建議拒不配合。 (三)未定期回報街貓資訊,經動保處指導仍無回報資訊拒不配合。 (四)未維護環境乾淨經查證屬實,並經動保處溝通及指導改善累積三次 重覆再犯或情節嚴重致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五)干擾 TCCP 及拒絕配合執行街貓誘捕絕育措施,經溝通及勸導拒不 改善。 經廢止識別證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訓練並取得識別 證。
- 十、街貓友善照護行動方案(TCCP)查核程序: (一)動保處每三個月針對團體實際辦理進度進行評估,得派員不定時實 地評鑑團體之辦理情況,並將查核情形作成「臺北市街貓友善照護 行動方案(TCCP)補助查驗書面記錄」,申請之團體不得藉故規避 、妨礙或拒絕。 查核過程中,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動保處得立即函文通知該團 體終止原核定補助案,應繳回已領取之公物,並限制該團體當年度 不得再申請其他犬貓絕育補助案: 1.經查核結果與事實不符或無法告知動物去向。 2.辦理進度嚴重落後預期工作進度 80% 以上。 3.不願意配合查核。 4.查有違法情事。 (二)動保處每年應於九月底前檢討絕育補助金額執行情形分配事宜。
- 十一、本方案若有未盡事宜,逕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方案內容如生疑義 ,由動保處解釋之。
- 十二、本方案所需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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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保救字第1136031009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