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三、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本部暨各外勤單位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
- 四、本停車場適用對象: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暨各外勤單位辦公大樓之員工。
- 五、本停車場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六、本停車場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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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0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停車場收費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北市警後字第10432319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