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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8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88)北市警保字第8831204600號函訂定全文1點
  • 臺北市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協勤績優獎勵金核發標準表

    核發項目

    核發對象

    核發標準
    (單位:新臺幣)

    備考

    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協勤績優,提供犯罪線索,協助偵破刑案,依下列標準核發獎勵金:

    守望相助巡守員

     

    同一協勤績優事實,有二種以上之獎勵金核發規定者,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報領獎勵金。

    一、提供犯罪線索,因而偵破普通刑案。

     

     

     

    (一)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普通刑案者。

     

    1,000至6,000元

     

    (二)提供嫌犯姓名、住址、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普通刑案者。

     

    3,000至20,000元

     

    二、提供犯罪線索,因而偵破汽、機車、一般竊盜案。

     

     

     

    (一)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偵破汽、機車、一般竊盜案者。

     

    1,000至6,000元

     

    (二)提供嫌犯姓名、住址、犯罪直接證據,因而偵破汽、機車、一般竊盜案者。

     

    3,000至20,000元

     

    三、提供犯罪線索,因而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一)提供犯罪間接證據,因而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者。

     

    1,000至3,000元

     

    (二)提供嫌犯姓名、住址、犯罪直接證據,因而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者。

     

    2,000至3,000元

     

    四、協助逮捕現行犯送交警察機關究辦或協助緝獲逃犯者。

     

    2,000至5,000元

     

    五、協助搶救天然災害或意外災害,著有具體事蹟者。

     

    1,000至3,000元

     

    六、協助尋獲迷失幼童、老人等,著有具體事蹟者。

     

    1,000至3,000元

     

    七、協助處理精神病患、流浪漢等,著有具體事蹟者。

     

    1,000至3,000元

     

    八、拾金不昧,送還失主或送交警察機關招領,有具體事蹟者。

     

    1,000至3,000元

     

    九、執行巡守勤務,為鄰里居民服務,著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1,000至3,000元

     

    十、守望相助巡守隊巡守員執行巡守工作,著有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者。

     

    1,000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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