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04)北市浩院社字第104302892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增進院內和諧、團結、溫馨之氣氛,鼓勵院民 參與院務,以達充分溝通、相互服務之目的,共同建造溫馨家園,特設立臺北市立浩然 敬老院院民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 (一)本會委員輪流擔任溫馨家園座談會主席。 (二)協助處理本院膳食事宜、協助維護院民用餐秩序及收集反應膳食相關意見、外界 捐款加菜金、慰問金支用方式及院民衝突事件。 (三)協助推行生活輔導、轉達政令、排難解紛及意見溝通,增進院民團結及互助合作 。 (四)敦促及鼓勵院民踴躍參加院內外活動及集會。 (五)協助維護院區安全及處理危機事宜。 (六)協助處理院民治喪事宜。 (七)主動發掘並推薦獎勵有具體事蹟之熱心公益、操守廉潔之院民。 (八)協助其他院民生活照顧或財物管理事宜之見證。 (九)其他相關事宜。
  • 三、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名,由委員間互選;委員十一名,其中八名任滿前改選,另三 名由現任委員推選續任。 前項會長、副會長不得連任。 未設有自治委員之區域,相關事宜由其他委員代為協助。
  • 四、本會委員參選資格規定及選舉方式: (一)參選資格: 院民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 1.受本院自治委員會申誡(含)以上懲處處分者。 2.因案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二)選舉方式: 由院民採自行登記或他人推薦方式提名候選人,並以無記名單記法公開選舉產生 ,依各區院民人數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且依該區得票數多寡排序決定當選者;無 候選人之區域,該區院民不參與投票。票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產生之。
  • 五、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公開選舉之,連選得連任。 委員如有因案經法院判刑確定或違反院規,經自治委員會議裁決記過一次(含)以上者 喪失其委員資格。。 委員主動離職應以書面為之,若遇委員離職或辭世等出缺情形,所餘任期六個月以上者 ,由原區院民補選之,候補人員之任期以補足剩餘任期至屆滿為止;所餘任期為六個月 以下者得不補選。
  • 六、本會有下列事由時召開會議: (一)討論院民膳食相關事宜。 (二)討論三節外捐加菜金及慰問金支用事宜。 (三)審議院民獎懲規定相關事件。 (四)其他需自治委員知悉、討論議決之事項。 召開會議時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