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解決社子島地區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及屋頂漏水等問題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有建築物:指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既已存在之建築 物。 (二)社子島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指「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 計畫」計畫範圍。
- 三、本地區原有建築物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應拍照列管: (一)原有建築物平屋頂上得加建斜屋頂,其屋脊高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 ,屋簷高度不超過一公尺。(圖例一) (二)原有建築物斜屋頂上得依原屋頂樣式鋪設頂蓋,高度不超過五十公 分。(圖例二) (三)原有建築物屋架未拆除過半者,其桁條、屋面板(瓦)得全部翻修 。(圖例三)
- 四、符合前點規定之原有建築物,在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且建築 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構造安全自行負責下,檢附圖說辦理報備手續 。
- 五、依本要點修繕部分,不得要求增加拆遷補償與安置等權益。
- 六、本要點於本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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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建字第10461410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4年8月20日起生效,於本地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