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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助字第10443289800號函訂定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統籌監督管理各項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以 下簡稱本捐款),以期使捐款能發揮最大效益,特設「臺北市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專 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社 會局副局長兼任,餘本府代表七人,由民政局、財政局、工務局、衛生局、消防局、主 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薦派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 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會計師代表一人。 (二)律師代表一人。 (三)捐款人代表二人。 (四)工程或醫療專業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其他專家學者列席。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捐款之運用方針及計畫之審議。 (二)本捐款之管理及收支事項。 (三)本捐款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社會局派員兼任。
  • 六、本捐款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 (二)SARS民間捐款。 (三)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前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剩餘款。 (四)捐款孳息。
  • 七、本捐款之運用原則: (一)各重大災害捐款應依專款專用原則經審議後用於重大災害預防及災民救助、災後 復原重建等直接有關之事項。 (二)SARS民間捐款經審議後用於SARS、相關新興及再浮現傳染病之防疫、醫療、救助 及災後重建等直接有關之事項。 (三)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前重大災害民間賑災捐款剩餘款經審議後用於各項 重大災害預防及災民救助、災後復原重建等直接有關之事項。
  • 八、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計畫應提報本會審議,單一運用計畫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得由主任 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付下次委員會追認。
  • 九、遇緊急災變無法召開臨時會,且有急迫動支需求,得採緊急審查程序,經全體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動支,並提付下次委員會追認。
  •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一、本捐款於市庫代理銀行專戶存儲孳息。
  • 十二、本捐款之會計事務,依政府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三、本捐款之收支及支用細目由社會局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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