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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行字第10430810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收視民眾權益,促進有線電視產業健全 發展,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設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有線廣播電 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核准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並由本局聘 (派)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消費者團體代表二人:由消費者保護相關團體推派。 (二)律師代表一人:由律師公會推舉一人。 (三)會計師代表二人:由會計師公會推舉二人。 (四)傳播、財經、會計專家學者三人:由本局聘請對有線電視產業或相關領域具學識 素養或經驗人士擔任。 (五)政府代表一至三人:其中一人為當然委員,由本局局長擔任;另二人得由本局視 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 三、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應於 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報收視費用,並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五)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體規劃。 (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代文據。 (七)公用頻道及自製節目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八)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九)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收視費用及文件得由本局完成初審後,送請本會審議。
  • 四、本會議決之收視費用,由本局簽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告之。
  • 五、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列席。於審核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時,應 邀請系統經營者、相關產業代表及消費者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七、本會置發言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兼任,負責對外發言;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局簡任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三人,其中一人由本府主 計處推薦適當人選兼任,餘由本局指派,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 八、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九、參與會議人員對會議內容、收視費用,及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之資料,涉及系統經營者 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有保密義務。但發言人對於非涉應保密之事項,得對外發言 。
  •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與會前就系統經營者申報之財務報表資料文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得以其所 審查之系統經營者家數核算,另支領審查費。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本會作業規定另定之。
  •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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