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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水財字第10432003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4年9月25日起生效
  • 一、本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依自來水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水價=(成本+合理利潤+各項 稅賦)售水度數(立方公尺)
  • 三、前點所稱成本係指經營自來水之下列各項支出: (一)原水費用:自水源取得原水輸送至淨水場進水口及保護水源所發生 之各項費用。 (二)淨水費用:自淨水場進水口至清水池間為淨化水質所發生之各項費 用。 (三)供水費用:自淨水場清水池出口起輸送自來水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四)業務費用: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六)財務費用:包括利息費用及其他財務相關之各項費用。 (七)其他營業費用:包括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及其他營業相關之各項費 用。
  • 四、第二點所稱合理利潤計算公式如下:合理利潤=(業主權益-捐贈公 積之用戶外線捐贈)投資報酬率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 ,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彈性調整之。
  • 五、第二點所稱售水度數係指擬定水價時最近三年度之售水量平均數,加 未來營運發展變動因素推算之。
  • 六、第二點所稱各項稅賦係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七、第三點各項成本因子,應以擬定水價時最近三年度之決算平均數,加 未來營運發展、因應災害準備(含推動節約用水措施)及物價變動因 素推算之。
  • 八、本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每四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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