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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企字第10437859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9月23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 )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發布、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所稱影音資料 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局人員為之,並作成紀錄備查;倘有得為證據之影音資 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利用之目的具有 正當合理之關聯。
  • 四、影音資料之發布,應由本局一層主官以上人員審核後執行之。
  •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局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 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偵 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填寫申請表,經本局一層主官以上人 員核准後執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並由該機關所屬公 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局各影音資料管轄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 ,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準用第五點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務機關 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影音資料之複製,應利用影音資料錄存系統功能加註 :「僅供○○○○○(議員監督市 政或該公務機關名稱)運用,為避免侵害隱私權,請勿再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 用。」之浮水印,並應於核准函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請依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影音 資料,不得有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 七、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範圍內申請拍攝影 音資料: (一)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權。 (二)維護公共安全。 (三)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及自由迫切之危害。 前項申請,除情況急迫,並於事後補正程序者外,應經本局一層主官以上人員核准後執 行之,核准函內並應敘明第六點第四項規定之內容。
  • 八、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保存影音資料之必 要者外,至少應保存一個月。
  • 九、本局授權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禁止提供他人使用及多人使用同一組帳號密 碼。因業務調整、調職、停(離)職時,應即辦理異動事宜。
  •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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