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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082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公布日起生效
  •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 二、目的:為使臺北市原住民牙齒恢復咀嚼功能、發音及顏面外形完整, 特辦理裝置假牙補助,以確保健康機能,進而使生活更有尊嚴。
  •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以下稱聯合醫院)。
  • 四、實施期間:本計畫自每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或於實施期間 預算額度用罄時即終止,由聯合醫院及本會公告,後續申請者請至聯 合醫院及各區公所登記候補事宜。
  • 五、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且經「醫師評估有 嚴重影響咀嚼功能需製作假牙贗復者或植入人工牙根(植體)者。 」 (二)且未符合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服務 對象,或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補助者。 前項補助對象,如符合資格者,本會將通知各區公所協助後續追蹤事 宜。
  • 六、補助內容: (一)補助方式: 1.申請人至本市聯合醫院及各院區之社會工作課辦理。 2.申請人自行至本市合法立案之醫療院所辦理。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

    項目

    補助標準

    裝置假牙/類別

    補助金額

    1

    全口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排假牙

    4萬5,000元

    2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上顎全排假牙

    2萬2,500元

    3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假牙

    下顎全排假牙

    2萬2,500元

    4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顎全排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4萬5,000元

    5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下顎全排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4萬5,000元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4萬5,000元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2萬2,500元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2萬2,500元

    9

    固定假牙

    牙位 5-5開放施作瓷牙,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冠。
    *上限6顆

    金屬冠
    5,500元/單顆

    釘柱:2,000元/單顆

    瓷牙
    7,500元/單顆

    10

    人工牙根(植體)

    全牙位開放

    植體
    4萬5,000元/單顆

    (三)服務對象之活動假牙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 3年內不予重複補助;固定 假牙每人每年限申請上限 6顆,同一齒 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人工牙根(植體) 每人每年限申請上限 1顆,同一齒10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四)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臂式牙橋(Ca ntilever Bridge )。 (五)補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上限 4萬 5千元整。 (六)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樣態及基準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2,000元

    6,000元

    2

    假牙添加費/單顆

    2,000元

    3

    假牙線勾/個

    2,000元

    4

    假牙硬式襯底/座

    4,000元

    ※已接受補助裝置假牙者於一年保固期內不得申請維修費用。
  • 七、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附件二)。
  • 八、檢附證件: (一)符合本計畫五、補助對象資格之原住民:應提出註記有原住民身份 之戶籍資料,供聯合醫院審查。 (二)假牙診治計畫裝設完成,聯合醫院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檢具申 請資料清冊,隨附診斷證明影本、證明資料及粘貼憑證收據向本會 辦理核銷。 (三)自行申請者,請詳閱附件二申請流程圖,並備齊附件三申請表、四 及相關應備文件送至本會辦理申請,如應備文件未檢齊,本會得限 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退回其 申請案。 (四)自行申請者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應於 2 個月內進行治療,待治 療完成後 1 個月內,應備齊核銷文件送至本會辦理核撥,如應備 文件未檢齊等,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 未補正、提供或進行者,應撤銷其資格,不予補助。
  • 九、申請人及聯合醫院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 審核。
  • 十、本會得隨時抽查假牙申請人、聯合醫院,申請人、醫院以詐欺、虛偽 之證明、報告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以停發並追回 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一、經費來源:本會每年度預算原住民社會福利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 應。
  • 十二、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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