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辦理。
- 二、目的:為使臺北市原住民牙齒恢復咀嚼功能、發音及顏面外形完整, 特辦理裝置假牙補助,以確保健康機能,進而使生活更有尊嚴。
-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以下稱聯合醫院)。
- 四、實施期間:本計畫自每年 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或於實施期間 預算額度用罄時即終止,由聯合醫院及本會公告,後續申請者請至聯 合醫院及各區公所登記候補事宜。
- 五、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且經「醫師評估有 嚴重影響咀嚼功能需製作假牙贗復者或植入人工牙根(植體)者。 」 (二)且未符合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服務 對象,或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補助者。 前項補助對象,如符合資格者,本會將通知各區公所協助後續追蹤事 宜。
- 六、補助內容: (一)補助方式: 1.申請人至本市聯合醫院及各院區之社會工作課辦理。 2.申請人自行至本市合法立案之醫療院所辦理。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
項目
補助標準
裝置假牙/類別
補助金額
1
全口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排假牙
4萬5,000元
2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
上顎全排假牙
2萬2,500元
3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假牙
下顎全排假牙
2萬2,500元
4
上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顎全排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4萬5,000元
5
下顎半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下顎全排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4萬5,000元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4萬5,000元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2萬2,500元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2萬2,500元
9
固定假牙
牙位 5-5開放施作瓷牙,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冠。
*上限6顆金屬冠
5,500元/單顆釘柱:2,000元/單顆
瓷牙
7,500元/單顆10
人工牙根(植體)
全牙位開放
植體
4萬5,000元/單顆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2,000元
6,000元
2
假牙添加費/單顆
2,000元
3
假牙線勾/個
2,000元
4
假牙硬式襯底/座
4,000元
- 七、申請流程圖(如附件一、附件二)。
- 八、檢附證件: (一)符合本計畫五、補助對象資格之原住民:應提出註記有原住民身份 之戶籍資料,供聯合醫院審查。 (二)假牙診治計畫裝設完成,聯合醫院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檢具申 請資料清冊,隨附診斷證明影本、證明資料及粘貼憑證收據向本會 辦理核銷。 (三)自行申請者,請詳閱附件二申請流程圖,並備齊附件三申請表、四 及相關應備文件送至本會辦理申請,如應備文件未檢齊,本會得限 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退回其 申請案。 (四)自行申請者收到本會同意補助函,應於 2 個月內進行治療,待治 療完成後 1 個月內,應備齊核銷文件送至本會辦理核撥,如應備 文件未檢齊等,本會得限期請申請人或醫療院所補正或提供,屆期 未補正、提供或進行者,應撤銷其資格,不予補助。
- 九、申請人及聯合醫院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 審核。
- 十、本會得隨時抽查假牙申請人、聯合醫院,申請人、醫院以詐欺、虛偽 之證明、報告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以停發並追回 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一、經費來源:本會每年度預算原住民社會福利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 應。
- 十二、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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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082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公布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