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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終字第110305647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作業要點)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社大學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主 任委員由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局 長指派之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 (五)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五款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審議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審議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審議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審議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但專家學者及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 局長指派承辦人員兼任;並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 會決議設立之。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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