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 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發布、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 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局或所屬機關人員為之,並作成紀錄 備查;倘有得為證據之影音資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 、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四、影音資料之發布,應由本局或所屬機關審核後執行之。
-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局或所屬機關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 (以下簡稱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 除涉及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 依議員提出需求後,經影音資料管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 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由該機關函請 本局或所屬機關申請,並經受申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 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並經 管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 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或所屬機 關提出申請。 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依第五點第三項規 定辦理;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臺北 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 影音資料之複製,應利用影音資料錄存系統功能加註:「僅供○○○ ○○(議員監督市政或該公務機關名稱)運用,為避免侵害隱私權, 請勿再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用。」之浮水印,並應於核准函 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請依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影音資料,不得有 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前項核准函,除提供予法院或檢察署外,並應副知本局。
- 七、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之申請案件,如應附資料不完 備,經本局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申請案予以駁回 」。
- 八、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 範圍內申請拍攝影音資料: (一)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權。 (二)維護公共安全。 (三)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及自由迫切之危害。 前項申請,除情況急迫,並於事後補正程序者外,應經管轄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核准函內並應敘明第六點第四項規定 之內容。
- 九、影音資料管轄機關,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 滅失之虞。 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 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至少應保存二週。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 並經管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 十、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影音資料之申請案件,由各所屬機關辦理者 ,如有權責爭議,經協調後仍無法確認,得由本局指定權責機關。
- 十一、本局或所屬機關監視系統保管或使用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 碼,禁止提供他人使用及多人使用同一組帳號密碼。因業務調整、 調職、停(離)職時,應即辦理交接事宜。
-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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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秘字第10433351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11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