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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兵替字第10431815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所屬替代役中心住宿役男及公共行政役(家庭 因素)役男(以下合稱役男),協助本市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係指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所列各項災害。
  • 三、本府為達人力運用預期效益,由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兵役局)統籌調派役男協助災害 過後市容復原工作。
  • 四、役男協助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工作,人力運用原則如下: (一)市級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工作,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的人力需求,由兵役局調度 替代役中心役男支援。 (二)區級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工作,由各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統一調度轄區內機關所屬 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支援,並回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三)兵役局將本府各機關所屬役男人數按各行政區分組,於每年防汛期前,提供區級 應變中心納管,並送市級災害應變中心備查。
  • 五、市級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通知調度役男支援時,役男及其服勤單位或處所不得拒絕。
  • 六、役男協助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工作項目如下: (一)環境清理及一般廢棄物之清除。 (二)引導災民疏散及避難。 (三)災民收容處所之整備及服務。 (四)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運送。 (五)災害調查、災民照顧及社區服務。 (六)疫情防範與支援工作。
  • 七、申請支援機關運用役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指派專人至役男集合地點,帶領役男前往支援執行勤務,並負責派工、管理、 通報、聯繫及協調等事項。 (二)應對役男實施勤前教育及安全規範提示。 (三)分派任務,力求勞逸平均,注意役男體力及精神狀況。 (四)提供所需機具、器材、消耗性資材(如畚箕、掃帚、手套、口罩、雨具及安全帽 等)及膳食(飲水、便當)。 (五)支援市級災害市容復原人力,須提供交通工具;支援區級災害市容復原人力,應 擇定集合地點,役男自行報到。
  • 八、役男執行勤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講求紀律,注意服勤態度,並接受申請支援機關之指導。 (二)除特殊狀況經兵役局或區級災害應變中心指定得穿著體育服或輕便服裝外,一律 穿著替代役制服。 (三)除公務機關提供之慰問金(品)之外,不得接受任何酬勞或不正利益。
  • 九、本府宣布停止上班或上課時,役男應於替代役中心或指定處所休息或備勤待命;因配合 協助災害過後市容復原勤務者,得於事後減免服勤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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