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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
  • 貳、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 含發展遲緩兒童)之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身心功能重建,特制定本 計畫。
  • 參、實施期程:自計畫公告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 日止。
  • 肆、辦理區域:以臺北市轄內為限(受邀出席國際性研討會或座談會及經 本局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另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若須於其他縣 市舉行,須經本局審核同意。
  • 伍、補助對象: 一、依法登記之臺北市及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公益 社團法人,有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或辦理符合身心障礙社會參與相 關業務者。 二、上述團體以本市立案團體、基金會為優先補助對象,全國性團體或基 金會次之。 三、配合本局政策性及創新性服務之補助方案,經本局核定後,得不受補 助對象及本計畫所訂活動辦理期間之限制。
  • 陸、補助額度: 一、一般性補助:本市立案團體、基金會全年度最高補助 20 萬元;全國 性團體、基金會全年度最高補助 10 萬元。計畫至少應自籌 20% 經 費。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局依各計畫審查後決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 100 %。計畫無需自籌經費。每案補助上限 60 萬元。 三、創新性服務方案補助:由委員審視服務方案之創意性,並依實際所需 項目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 100%。計畫無需自籌經費 。每案補助上限 80 萬元。 四、補助額度依各單位組織狀況、財務狀況、以往相關活動執行績效、計 畫內容、計畫規模與執行能力、身心障礙者參與程度及預期效益等內 容,審核核定補助金額。活動實際執行情況及效益(含本市身心障礙 者參與人數)未達原訂計畫規模,或活動變更未事先函報本局同意備 查者,本局得按實際執行情形依比例酌減補助額度。
  • 柒、補助活動內容: 一、一般性補助: (一)研討會、座談會、成長課程。 (二)身心障礙者才藝表演、展覽、成果發表會。 (三)身心障礙者體適能活動、競賽活動。 (四)傑出身心障礙者或其照顧者表揚活動。 (五)身心障礙者受邀出席國際性研討會或座談會(須持有邀請卡或公文 )。 (六)無障礙體驗活動。 二、政策性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倡導活動,宣導主題包括友善社區、多元尊重、反 歧視等(含宣導活動及製作宣導品、紀錄片等)。 (二)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活動主題及內容應配合本局所訂當年度國 際身心障礙者日之主題標語進行規劃,且辦理期間以當年度 10 月 至 12 月 3 日為限。申請單位須配合本局辦理國際身心障礙者日 相關宣傳活動或記者會)。 (三)辦理精神障礙者日間活動據點或相關服務方案(每一據點每週至少 開放 3 個時段,每時段至少 2 小時)。 (四)導盲志工服務方案。 (五)身心障礙者水中律動及游泳推廣活動。 (六)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志願服務之方案。 (七)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服務方案。 (八)提升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支持或身障者本人能力之方案。 (九)其他配合本局政策之方案。 三、創新性服務方案補助:為鼓勵民間單位發展有助身心障礙者能力重建 、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以及支持提升家庭照顧者或相關專業人 員能力之多元、創新或實驗性之服務方案,特訂立本項補助。申請本 項補助所提計畫內容須與本局現有服務內容不同,且不得為短期性或 一次性之課程、講座及活動。 (一)補助原則: 1.創新性服務方案得按計畫實際所需項目作為補助項目,得不受本 計畫所訂補助經費項目之規定限制。 2.所提計畫經委員依評審指標評分達 80 分以上,得列為創新性服 務方案補助。未達 80 分者,不予補助或本局得視計畫內容逕將 補助計畫改列為政策性或一般性補助。 3.以補助 5 個創新性服務方案為原則,若無符合規定之補助計畫 可從缺。 (二)評審指標: 受補助單位須於計畫中,就下列指標提供內容說明 : 1.可行性(30%):提案推動之成本分析,包括預期推動之時間、 經費、人員及困難程度等。 2.創新性(30%):提案之創新程度,包括方案是否為全市首創或 全國率先推行之情形等,或提案能針對遭遇困難、潛在問題或市 民期待與需求,開展創新之服務模式等。 3.周延性(20%):(1) 提案之架構完整、內容豐富;(2) 提 案於內、外部資源上進行連結、整合及運用情形。 4.達成效益(20%):提案推動後對服務對象、身心障礙者或專業 領域工作者能實際帶來之效益。 5.額外加分項目(5%) :評審委員得依據各提案之創新性、前瞻 性、對身障服務之重要性、團隊合作,及現場說明之內容與計畫 掌握程度等,酌予加分。
  • 捌、補助經費項目:(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不予補助項目: (一)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點心、水果、墨水匣、雷射碳粉匣、 水電費、電信費、紅布條。 (二)器材及硬體設備等非耗材購置費用。 (三)機構自有場地費用。 (四)旅遊活動、義賣、勸募活動、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相關宣導活動 、身障體育選手或教練培訓及選拔、會務相關活動(如:製作紀念 品、發行刊物、餐會、會員大會、聯誼活動、會務人員相關訓練) 。與本局合辦之活動不在此限。 (五)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方案或已申請本局其他經費補助者。 (六)申請計畫之預算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 府其他局處)及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則下,以 其他局處之補助為優先。
  • 玖、實施方式: 一、公告:本補助計畫、申請期限及相關規定公告於本局網站(http://www.dosw.taip ei.gov.tw )。 二、申請時間:分三梯次受理申請,受理補助計畫及期程規定詳如下表。

     

    受理申請期間

    備註

    第1梯次

    自公告日起至2月4日止

    1.受理3月至12月3日辦理之活動(長期性或具延續性質之政策性或創新性服務補助計畫不在此限,補助期間得追溯自1月起算)。
    2.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案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2梯次暨國際身障日活動

    5月1日至5月15日

    1.受理7月至12月3日辦理之活動。
    2.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案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國際身心障礙者活動限於10月至12月3日辦理之活動。

    第3梯次暨國際身障日活動

    8月1日至8月14日

    1.受理10月至12月3日辦理之活動。
    2.本計畫預算若經第2梯次審核核定補助後即用罄,則不辦理第3梯次補助申請。
    3.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案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國際身障日活動限於10月至12月3日辦理之活動。

    三、申請程序: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單位需於受理申請期間準備完整活動計畫書 及相關申請文件,依申請表規定依序排列裝訂,準備一式 5份資料(裝入信封), 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若同時有多項計畫提送申請,請 1案 1信封送件,外封 套請註明申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年度『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各 項重建活動補助計畫』」,寄至 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 1樓東北區「社會 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收。 四、應備文件:請備妥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附件 1)及自籌款證明。 (二)經費預算表(附件 2)。 (三)完整活動計畫書(附件 3): 1.計劃書內容應含:方案名稱、依據、目的、活動日期、時間起迄、活動地 點、參加對象及人數、辦理方式及內容、活動流程表、課程表(需列出上 課日期、時間起迄、課程內容及講師資料)、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預期 效益、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等。 2.收費標準及項目:請詳述收費標準與收費項目,若活動或課程內容為免費 或僅收取保證金者,亦請註明。 (四)以往相關活動執行績效說明(附件 4)。 (五)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六)主管機關函發近 2年會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備查之公文(成立未滿 2 年者,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 (七)董 /理事長、監事及現職人員名冊。 五、前述申請表未填寫完成、申請資料未依申請表所列順序排列裝訂者,或應備文件不 齊全者,本局將逕予退件。通知補(退)件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補齊(正)所需資料 ,逾期未補齊(正)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 (一)資格審查:由本局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相關文件 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1日),不 列入審查。 (二)初審:由業務科代表進行審查。初審補助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或公告規定 之申請期間外之特殊案件且申請補助金額在10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由 業務科簽報核定。 (三)複審:針對初審補助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由本局承辦科室、會計室、政風 室、秘書室、相關業務單位人員、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 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會議由本局科長以上人員 1人召集並為主席。 (四)結果通知:經審查合於規定者,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簽報核定後,於本局 網站公告,並書面通知申請團體。 七、補助款之執行: (一)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補助項目、金額,或另訂保障弱勢 之名額、最低招生本市市民人數、服務內容限制等補助條件但書,受補助單 位應依核定內容及規範確實執行。游泳班、長期性課程、個案輔導之計畫服 務對象應以本市(設籍、工作地、就學地或實際居住臺北市)參與者為限。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公開招生,並開放本市身心障礙者及家庭參加,不得 以團體內會員為限。 (三)活動現場佈置及書面資料(含辦理活動印刷之DM、海報、手冊、講義及光碟 等宣傳品等)需於適當位置標示「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與「 補助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字樣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logo 」。另若申請單位須請本局擔任計畫指導單位,一般性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 位需另函向本局提出申請,政策性或創新性服務方案之受補助單位應於適當 位置標示「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字樣。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 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應填具活動變 更申請表(附件 9),於辦理活動 1週前函報本局核准後方得變更計畫辦理 。計畫變更未事先函報本局同意備查者,本局得按實際執行情形,依比例酌 減補助額度。 (五)若變更計畫係因適逢天災或特殊事故(如地震、颱風等)等不可抗拒因素者 不在此限,惟仍需於事故發生後10日內函報本局敘明變更情形及效益備查。 變更後之活動執行時間仍不得逾本計畫當年度補助辦理期限(12月 3日), 逾期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八、核銷作業: (一)補助案核定後,申請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計畫辦理完竣後應於15日 內依規定檢附核銷資料向本局核銷請款,活動如在計畫當年度11月15日至11 月30日辦理完畢者,最遲應於計畫當年度12月 2日前辦理核銷;如在計畫當 年度12月 1日至12月 3日辦理完畢者,最遲應於計畫當年度12月 8日前辦理 核銷,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本局得不予補助,並列為下一梯次及明 年審查之參考。 (二)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檢具下列資料並 依據核銷檢查表項目依序排列裝訂(附表 1): 1.領據(附件 5)及存摺封面影本。 2.經費核銷收支清單(附件 6)。 3.支出憑證單(附件 7)。 4.黏貼憑證用紙(附件 8):本局核定補助項目須檢附補助款支出收據之原 始憑證,單價逾新臺幣 1萬元者應附 1家廠商估價單;單價逾新臺幣10萬 元者應附 2家以上廠商估價單。自籌款可以憑證影本或經費核銷收支清單 二方式擇一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請受補助者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 其他支用證明);另支出收據需加註受補助單位全銜,並請依項目分別黏 貼於憑證用紙上且於接縫處核章。 5.活動意外保險憑證。 6.執行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名稱、實施期程(日期)、實施地點、參與人數 及人次及本市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及人次、參與學員男女性別人數(次) 、研討紀錄、座談會紀錄、問卷、服務成果、執行狀況分析、是否達成預 期效益(如滿意度調查分析、計畫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等)、如 未達預期效益原因為何、檢討及建議等項目、活動辦理照片(含日期、活 動海報等證明活動確實辦理者)、參與人員簽到冊、名冊(詳參附件11) 。 7.接受補助單位需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8.活動內容屬團體課程或長期性課程應製作滿意度調查問卷及進行滿意度調 查分析。 (三)若活動實際執行情況、效益或實際參與人數未達原訂計畫預期效益人數80% ,本局得按實際執行情形依比例減少補助額度。計畫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 本局未來補助之參考。 (四)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目 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查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得於文到15 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則不予以撥款該項 經費。活動若於計畫當年度12月始辦理(完成)核銷者,申覆最晚期限為計 畫當年度12月15日。 九、督導與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核定後,應將實際活動期程、辦理地點等行程表送局。 本局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並 提供相關查核所需與佐證資料。如有與原訂計畫不符情形且未事先函報本局 同意變更者,本局得按實際執行情形,依比例酌減補助額度。 (二)創新性服務方案之受補助單位,本局得視其方案內容及性質,於計畫當年度 10月份辦理輔導及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之參考。 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或計畫執行若經費使用不當、提供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 ,除應繳回補助款項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補助單位申請本計畫補 助資格 1至 3年。 (二)受補助單位核銷請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包含申請、執行至核銷 過程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等。
  • 拾、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 拾壹、本計畫奉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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