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
- 貳、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 含發展遲緩兒童)之社會參與、能力發展及身心功能重建,特制定本 計畫。
- 參、實施期程:自計畫公告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 日止。
- 肆、辦理區域:以臺北市轄內為限(受邀出席國際性研討會或座談會及經 本局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另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若須於其他縣 市舉行,須經本局審核同意。
- 伍、補助對象: 一、依法登記之臺北市及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或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公益 社團法人,有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或辦理符合身心障礙社會參與相 關業務者。 二、上述團體以本市立案團體、基金會為優先補助對象,全國性團體或基 金會次之。 三、配合本局政策性及創新性服務之補助方案,經本局核定後,得不受補 助對象及本計畫所訂活動辦理期間之限制。
- 陸、補助額度: 一、一般性補助:本市立案團體、基金會全年度最高補助 20 萬元;全國 性團體、基金會全年度最高補助 10 萬元。計畫至少應自籌 20% 經 費。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局依各計畫審查後決定,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 100 %。計畫無需自籌經費。每案補助上限 60 萬元。 三、創新性服務方案補助:由委員審視服務方案之創意性,並依實際所需 項目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 100%。計畫無需自籌經費 。每案補助上限 80 萬元。 四、補助額度依各單位組織狀況、財務狀況、以往相關活動執行績效、計 畫內容、計畫規模與執行能力、身心障礙者參與程度及預期效益等內 容,審核核定補助金額。活動實際執行情況及效益(含本市身心障礙 者參與人數)未達原訂計畫規模,或活動變更未事先函報本局同意備 查者,本局得按實際執行情形依比例酌減補助額度。
- 柒、補助活動內容: 一、一般性補助: (一)研討會、座談會、成長課程。 (二)身心障礙者才藝表演、展覽、成果發表會。 (三)身心障礙者體適能活動、競賽活動。 (四)傑出身心障礙者或其照顧者表揚活動。 (五)身心障礙者受邀出席國際性研討會或座談會(須持有邀請卡或公文 )。 (六)無障礙體驗活動。 二、政策性補助: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倡導活動,宣導主題包括友善社區、多元尊重、反 歧視等(含宣導活動及製作宣導品、紀錄片等)。 (二)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活動主題及內容應配合本局所訂當年度國 際身心障礙者日之主題標語進行規劃,且辦理期間以當年度 10 月 至 12 月 3 日為限。申請單位須配合本局辦理國際身心障礙者日 相關宣傳活動或記者會)。 (三)辦理精神障礙者日間活動據點或相關服務方案(每一據點每週至少 開放 3 個時段,每時段至少 2 小時)。 (四)導盲志工服務方案。 (五)身心障礙者水中律動及游泳推廣活動。 (六)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志願服務之方案。 (七)身心障礙者社區融合服務方案。 (八)提升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支持或身障者本人能力之方案。 (九)其他配合本局政策之方案。 三、創新性服務方案補助:為鼓勵民間單位發展有助身心障礙者能力重建 、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以及支持提升家庭照顧者或相關專業人 員能力之多元、創新或實驗性之服務方案,特訂立本項補助。申請本 項補助所提計畫內容須與本局現有服務內容不同,且不得為短期性或 一次性之課程、講座及活動。 (一)補助原則: 1.創新性服務方案得按計畫實際所需項目作為補助項目,得不受本 計畫所訂補助經費項目之規定限制。 2.所提計畫經委員依評審指標評分達 80 分以上,得列為創新性服 務方案補助。未達 80 分者,不予補助或本局得視計畫內容逕將 補助計畫改列為政策性或一般性補助。 3.以補助 5 個創新性服務方案為原則,若無符合規定之補助計畫 可從缺。 (二)評審指標: 受補助單位須於計畫中,就下列指標提供內容說明 : 1.可行性(30%):提案推動之成本分析,包括預期推動之時間、 經費、人員及困難程度等。 2.創新性(30%):提案之創新程度,包括方案是否為全市首創或 全國率先推行之情形等,或提案能針對遭遇困難、潛在問題或市 民期待與需求,開展創新之服務模式等。 3.周延性(20%):(1) 提案之架構完整、內容豐富;(2) 提 案於內、外部資源上進行連結、整合及運用情形。 4.達成效益(20%):提案推動後對服務對象、身心障礙者或專業 領域工作者能實際帶來之效益。 5.額外加分項目(5%) :評審委員得依據各提案之創新性、前瞻 性、對身障服務之重要性、團隊合作,及現場說明之內容與計畫 掌握程度等,酌予加分。
- 捌、補助經費項目:(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不予補助項目: (一)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點心、水果、墨水匣、雷射碳粉匣、 水電費、電信費、紅布條。 (二)器材及硬體設備等非耗材購置費用。 (三)機構自有場地費用。 (四)旅遊活動、義賣、勸募活動、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相關宣導活動 、身障體育選手或教練培訓及選拔、會務相關活動(如:製作紀念 品、發行刊物、餐會、會員大會、聯誼活動、會務人員相關訓練) 。與本局合辦之活動不在此限。 (五)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方案或已申請本局其他經費補助者。 (六)申請計畫之預算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 府其他局處)及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則下,以 其他局處之補助為優先。
- 玖、實施方式: 一、公告:本補助計畫、申請期限及相關規定公告於本局網站(http://www.dosw.taip ei.gov.tw )。 二、申請時間:分三梯次受理申請,受理補助計畫及期程規定詳如下表。
受理申請期間
備註
第1梯次
自公告日起至2月4日止
1.受理3月至12月3日辦理之活動(長期性或具延續性質之政策性或創新性服務補助計畫不在此限,補助期間得追溯自1月起算)。
2.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案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第2梯次暨國際身障日活動
5月1日至5月15日
1.受理7月至12月3日辦理之活動。
2.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案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國際身心障礙者活動限於10月至12月3日辦理之活動。第3梯次暨國際身障日活動
8月1日至8月14日
1.受理10月至12月3日辦理之活動。
2.本計畫預算若經第2梯次審核核定補助後即用罄,則不辦理第3梯次補助申請。
3.申請日期以本局收案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4.國際身障日活動限於10月至12月3日辦理之活動。 - 拾、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 拾壹、本計畫奉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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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