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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8912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 壹、計畫依據:「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第三點「設籍前外籍配偶社會救助計畫」。
  • 貳、計畫目的:為協助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設籍前外籍配偶之 相關社會救助福利補助,提供設籍前外籍配偶家庭經濟扶助措施,以 保障設籍前之外籍配偶經濟安全。
  • 參、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肆、實施時間: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伍、補助對象:本市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其配偶為設籍前 外籍配偶者,其所得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 百八十三日者。 本計畫所稱設籍前外籍配偶係指:(1) 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設籍前外 籍配偶;(2) 喪偶之設籍前外籍配偶;(3) 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 監護權之設籍前外籍配偶。 註 1:本計畫所稱設籍前外籍配偶若為喪偶、離婚且單獨取得子女監 護權者,係以子女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為據。
  • 陸、經費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期間 若申請案多致經費不足,經費使用完竣即停止受理申請。
  • 柒、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 (一)生活扶助:自實施起,符合資格者,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醫療補助:近 6 個月內(以本局收到申請表日計算)於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 負擔之醫療費用,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急難救助:於急難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經本局或本局委託之 社工員評估後,得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及領據 2.申請人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帳號影本,如遭法院強制 執行,應附切結書及法院扣押命令影本 3.居留證影本 4.低收入卡影本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請依實際狀況提供) 1.薪資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2.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 3.6 個月內醫療收據正本 4.最近 3 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 5.在監執行證明書 6.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7.離職證明 8.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9.其他 三、撥款方式 (一)生活扶助: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二)醫療補助:依申請按次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三)急難救助:依申請按次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 捌、補助內容、項目及標準: 一、生活扶助: 1.低收入戶 0 類家戶:每月 1 萬 4,794 元(全戶 3 口人以上 ,申請人按月補助 1 萬 3,200 元)。 2.低收入戶 1 類家戶:每月 1 萬 3,400 元。 二、醫療補助: 1.低收入戶: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其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 助。 2.中低收入戶: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就醫者, 扣除 20,000 元應自付費用及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額 80% 。每 人每年補助以 30 萬元為限。 3.不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 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 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4.病房費補助標準:如住院期間確因醫療院所健保病房額滿,而須入 住差額病房接受治療,每次住院病房費用補助:住院 15 日內覈實 補助,但補助金額上限為每日 1,600 元;第 16 日起至第 45 日 ,每日補助上限為 800 元;第 46 日以後則不予補助。每人每年 病房費補助以 15 萬元為限。 5.未竟事宜,依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及臺北市低收入戶 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三、急難救助: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2)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 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 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3)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 (4)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5)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局或本局委託單位 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2.得依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第 2 款至 6 款申請急難救助者,須優 先以家戶名義提出本市急難救助金申請,同一戶已獲補助者,不予 重複補助。且以每兩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3.所列事由,每次申請依其事由擇一項核發為限,得核發 20,000 元 以下救助金。 註 2:全戶人口計算係以輔導人口為準。
  • 玖、申請及審核事項 一、申請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申請人申請文件 不全者,本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該申請。 二、生活扶助經審核通過後溯及至受理申請月份生效,至多補助至當年度 12 月底止。 三、如提供不實資料者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補助者,本局撤銷 原核准處分,並追回補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家屬或關係人,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 主動向本局申報。本局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自次月起停止扶助, 如有溢領者,應繳回或追回溢領補助費用: (一)已取得本國籍身分者。 (二)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在 6 個月以上者。 (三)(中)低收入戶資格異動者。 (四)最近 1 年居住國內未滿 183 日者。 (五)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五、溢領補助款,應以現金或郵政匯票繳回社會局,社會局亦得按月抵扣 本人或戶內人口領取之相關補助或津貼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六、本局針對提出申請者,將派請社工訪視,申請人不得拒絕,拒絕訪視 者不予補助。
  • 拾、本計畫未盡事宜,依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及臺北市低收 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臺北市 急難救助金核發作業要點辦理。
  • 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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