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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22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照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分不明及 無依之身心障礙者,促使其獲得妥適之安置照顧,保障其於機構內得 到積極性服務,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 二、委託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或所屬機關。
  • 三、受委託單位申請資格: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身心障礙福 利機構、護理之家(含精神類)、精神復健機構、精神專科醫院或老 人福利機構。
  • 四、委託期間: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 五、委託服務對象:已獲本市委託安置之身分不明及無依身心障礙者(約 有 369 名)及每年新安置之身分不明及無依身心障礙者。
  • 六、委託服務內容:針對委託之服務對象提供 24 小時住宿式照顧服務, 並依個案個別需求擬訂個別服務計畫及提供下列相關福利服務: (一)生活照顧及生活管理訓練:提供居家生活、餐飲、環境整潔衛生、 安全、財物管理、溝通、交通、休閒等服務,並依個別服務計畫提 供相關訓練,提升其自我照顧能力。 (二)醫療及復健服務: 1.醫療服務: 辦理定期健康檢查、結合專任或特約醫師、護理人員提供醫療照 顧服務、急症處理及後送服務。個案如係送醫、住院治療或住院 治療期間發生重大緊急、傷病事故,應取得足資判斷之相關醫療 診斷紀錄等書面資訊後,依本局所訂危機事件處理流程暨通報單 通知。 2.復健服務:運動器材之維護及供給,以及完整詳實的復健與護理 紀錄管理等。 3.受委託單位應結合當地醫療資源或依健保給付規定,每年定期安 排個案接受身體健康檢查至少 1 次,所需費用由受委託單位負 擔。 (三)社會工作服務: 1.心理諮商與輔導:提供行為、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等服務。 2.經受委託單位詳細評估後,確認個案有工作意願及動機,可依身 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辦理,訂定詳細就業輔導計畫,並確 實依計畫內容實行。有關個案工作之薪資,請受委託單位應製作 工作薪資表(內容應包含月薪資總額、匯入帳戶及匯入時間等相 關資料),並存檔隨時接受本局督導及查閱。惟不可媒介非法工 作,抽取佣金等類似侵害個案工作權益之行為。 3.轉介服務:經評估不適合繼續安置之個案,應提供轉介服務。 4.個案權益維護有關之服務事項。
  • 七、個案之住宿式照顧費用,由受委託單位於每月 5 日前核實列冊向本 局請領,由本局按月撥付受委託單位,如安置期間未滿 1 個月者, 補助金額以實際進住天數計算。若受委託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請款,因 逾期致受損害者,受委託單位應自行負責。
  • 八、受委託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 30 日內提供全年度之工作報告予本局, 俾利成果報告之彙整。個案紀錄內容應至少包含個案基本資料、生活 適應狀況、問題陳述及輔導方向。
  • 九、因雙方終止委託契約、個案死亡、轉介或其他因素終止安置者,受委 託單位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10 日內繳回溢領之住宿式照顧費用,溢領 之費用係以每月 30 日按其未入住日數比例計算。
  • 十、受委託單位應每年定期配合本局將個案基本資料造冊送交相關單位辦 理協尋事宜。委託期間如遇有個案之家屬前往探視或聯絡情事,受委 託單位應立即通知本局,並協助進行親屬關係確認事宜,未獲本局同 意前不得將委託個案交由家屬領回。
  • 十一、個案如有私自離開安置機構或走失情形者,受委託單位知悉後應立 即派員尋找並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及通知本局,並將發生 緣由及處理情形傳真危機事件通報單通報本局;受委託單位不得擅 自處理個案所遺留之財產或其他相關事宜。如查有任何不當管理, 造成個案走失,受委託單位除後續必要處理外,個案走失期間,由 受委託單位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個案離院期間本局不撥付住宿式照顧費用,如有溢領情形,受委託 單位應依規定計算並繳回溢領之費用。
  • 十二、未經本局同意,受委託單位不得擅自將個案轉介至其他機構,若經 評估確有轉介需求者,受委託單位應將需轉介之評估報告及擬轉介 之機構名單函知本局,經本局同意後,由受委託單位提供轉介服務 ,接受轉介之機構應以與本局訂有委託安置契約者為優先。轉介所 需之一切費用,由受委託單位負擔。 如受委託單位未經由本局同意擅自轉介本局委託之個案,造成個案 權益受損害,受委託單位除後續必要處理外,並負責全部損害賠償 責任。
  • 十三、個案於委託期間死亡時,受委託單位應立即通報本局,並立即通知 本市各大教學醫院遺體承領中心(電話:02-23912241) ,如個案 係不明原因或意外死亡,須通報轄區警局,受委託單位並應依「臺 北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後續事宜,且不 得擅自處理個案所遺留之財產或其他相關事項。 受委託單位應於取具死亡證明書或有關機關開具之死亡相驗證明文 件正本及臺北市各大教學醫院遺體承領中心開立之遺體承領書影本 (遺體無法承領者免附)各 1 份函報本局備查。如遇特殊情形經 評估需由受委託單位代為殮葬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則依社會救助 法等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喪葬補助費。
  • 十四、個案於接受委託安置期間,依個案需求提供之補助經費項目 : (一)住宿式照顧費用:準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標準表」,按障別、等級以及機構所在地之住宿式照 顧類別所訂之全額補助金額補助之;安置於老人福利機構者,視 其失能程度,依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標準補助之。前開標準表 嗣後經本局修正者,依新修正之補助標準辦理。 (二)醫療費用:個案因非可歸責於受委託單位所致之疾病或傷害需外 送就醫治療時,受委託單位應立即送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 如有健保不給付之費用,得經本局同意後,由受委託單位於醫療 結束後 1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收據、請款清冊及醫療費用收 據)向本局辦理請款。 (三)臨時看護費:個案如因住院治療需專人照顧者,其臨時看護費用 本局以每日補助新臺幣 1,500 元為上限。受委託單位應於住院 結束後 1 個月內檢附臺北市臨時看護補助申請表所列應備文件 向本局辦理請款。 (四)健康保險費:由本局協助受委託單位以第 6 類身分為個案投保 ,其自付部分健康保險費,若身心障礙程度屬重度、極重度者, 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屬中度者其自付部分保費由中央補助二分 之一,餘二分之一由本局補助;屬輕度者,由本局全額補助。 (五)個案因住院離開安置機構,自離開之日起,保留床位 30 日以內 者,費用仍予補助;超過 30 日者,其補助費折半計算;超過 9 0 日者,自超出之日起停發補助費。
  • 十五、申請委託作業: (一)應備申請文件(一式 2 份): 1.申請書。 2.申請單位簡介表。 3.立案資料(含立案證書、組織章程、近 2年財務報表)。 4.法人登記證書(非法人者免附)。 5.最近 2 年(101 及 102 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報請主 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101 年度以後成立者,以實際成立時間 計)。 6.最近 1 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及消防檢修申報結果 合格證明以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等資料影本。 7.最近 1 次接受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評鑑或督考結果列為乙等 以上(含乙等)或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以及負責人印章。 (三)請於公告收件期限內,以郵寄掛號或親自送交方式將應備文件送 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以收件日為準)。
  • 十六、審查作業程序: (一)由本局就申請者所提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作業。 (二)審查完竣,由本局核定補助款,並與申請者訂立行政契約。 (三)申請者應於接獲本局核定通知函次日起 10 日內,與本局簽訂行 政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逾期視為棄權。
  • 十七、收件截止日:自公告日起至 104 年 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 十八、本局所屬機關準用第 5 點、第 7 點、第 9 點及第 14 點第 1 項。
  • 十九、其他未盡事宜,本局得補充並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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