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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7-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兒少字第10439307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加強本市兒童及少年安置照顧服務品質及健全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計畫,以協助民間兒少安置收容機 構及其他實際從事兒少安置照顧之民間團體提升照顧能量增進專業知 能,並發展多元照顧服務方案,以滿足兒少需求,使安置兒少獲得更 為妥適之照顧。
  •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參、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四、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肆、補助對象: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或經合法設立於臺北市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 ,其組織及財務健全者。 二、申請之方案需以直接服務臺北市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含育幼院、中途 之家、團體家庭、寄養家庭服務方案)或攸關安置兒少權益者為限。 三、申請補助方案總經費達 10 萬元以上者需設專案負責人,其條件應為 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並具兒少福利服務經驗 2 年以上者。
  • 伍、計畫申請期間: 一、自公告日起至 104 年 10 月 15 日止,請於活動前 1 個月送件, 以利審核。 二、如所送案件,係申請補助 10 萬元以上方案者,請於 104 年 3 月 16 日前送件,俾利本科召開複審會議。 三、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http://www.d osw.taipei.gov.tw/首頁/兒童與少年服務/方案補助計畫)公告週 知。
  • 陸、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目標切合性、服務人數、 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方案創意及預期效益核定,得免自籌 款。 (一)改善安置中兒少特殊困擾之輔導方案 1.內容:安置兒少之成長背景有別於一般兒少,其發展認知之建立 多未臻完整,為情緒困擾之高危險群之一,易衍生偏差行為、衝 動習性,或帶有退縮性格,自殘舉動,故補助辦理相關方案,針 對安置兒少特殊議題,協助其解決情緒困擾、以預防偏差行為及 改善其他特殊議題。 2.辦理方式:針對兒少之特殊需求,提供輔導性、體驗性、治療性 之活動方案、團體活動。 3.補助額度:補助標準同一般性補助項目,心理諮商費用全年補助 。 (二)協助安置兒少學習輔導方案 1.內容:安置兒少除機構生活外,最重要的即是學校生活,其中課 業表現更是其成就感之重要來源,而機構工作人員除提供安置兒 少生活照顧外,亦需協助院生課業完成,惟安置兒少年齡不均, 課業要求不一,又有些兒少具特殊因素致課業落後,需專人輔導 ,故補助機構延請課業輔導老師定期至院協助其課業。 2.辦理方式: (1)長程課業輔導:協助、輔導完成學習作業,培養學習態度,增 強基本學力,促進其就學適應等。 (2)課輔人員教育訓練:協助課輔人員了解兒少生、心理及社會各 方面發展,並著重自身對兒少的示範作用及基本保護兒少的觀 念,以提升服務品質。 3.補助額度: (1)長程課業輔導:每小時補助 300 元,每月最多補助 120 小 時,補助全年費用 (2)課輔人員教育訓練:補助標準同一般性補助項目,每案最高補 助上限 3 萬 6,000 元整。 (三)離院兒少追蹤及自立生活協助服務方案 1.內容:針對設籍本市之離院兒少(收出養案除外),因其缺乏原 生家庭之支持或面臨在外自立生活相關議題,故補助辦理離院兒 少追蹤訪視及自立生活宿舍住宿,以支持離院兒少得以穩定生活 ,進而持續就學、就業。 2.辦理方式: (1)離院兒少追蹤輔導:以訪視、電話、網路等方式與案主聯繫, 協助其自立生活,加強社會適應。 (2)自辦自立生活宿舍:補助房屋成本,如房租、水電費、瓦斯費 、管理費及投保公共意外險等相關費用,降低經濟負擔,促進 社會適應。 3.補助額度: (1)離院兒少追蹤輔導:每人每月依兒少所在地補助追蹤訪視費 8 00 至 2,000 元不等,每人每月至少訪視 2 次,每機構 1 年最高補助 8 萬元。 (2)自辦自立生活宿舍:至少需有 1 名個案為設籍本市者,房屋 設於臺北市者,每月 1 萬元,全年最高補助 12 萬元;房屋 設於外縣市:每月 2,500 元,全年最高補助 3 萬元,得補 助全年費用。(自立生活宿舍若為機構內處所,則不予補助) (四)自收兒少個案家庭處遇與家庭親職團體方案 1.內容:對於設籍本市之機構自行收容之兒少(收出養案除外), 提供家庭處遇及親職團體方案,俾利協助兒少原生家庭生活及親 職功能提升,讓安置兒少儘速返家生活。 2.辦理方式: (1)家庭訪視:透過訪視,針對個別化問題實施處遇,強化親職效 能,提高兒少返家機會。 (2)辦理親職教育方案或團體:藉由方案或團體的執行,提昇親職 功能。 3.補助額度: (1)家庭訪視:以 3,000 元/戶/月計,每月每戶至少訪視 2 次,每機構最高補助 8 個家庭。 (2)辦理親職教育方案或團體:補助標準同一般性補助項目,每機 構 1 年最高補助 10 萬元。 二、一般性補助-補助金額及比例依活動規模,與兒少議題相關性及參與 人數等指標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 80% 。 (一)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在職訓練 1.內容:由於安置兒少多具特殊需求或議題,照顧不易,為提昇機 構專業人員服務能量,故補助安置機構及專精兒少照顧領域之民 間團體針對兒少安置輔導及親職教育等議題辦理工作人員在職訓 練,以精進專業知識、充實教養能力,進而提升安置兒少之照顧 輔導品質。 2.辦理方式:研習課程、講座、座談會、研討會、工作坊、個案研 討會、觀摩交流、外聘個別、團體督導、心理諮商等方式。 3.補助額度:補助標準同一般性補助項目,每案最高補助上限 3 萬 6,000 元整。 (二)安置機構照顧人員服務費 1.內容:兒少安置機構因屬 24 小時照顧模式,工作人員需在壓縮 的時間內處理院生多元的需求,身心疲憊致急速崩熬,故補助安 置機構增聘輔助人力及支持現有人力,以分擔照顧人員之負荷, 並鼓勵收容本局委託安置個案,進而穩定安置兒少之照顧品質。 2.補助額度: (1)輔助人員服務費:收容兒少 18 人(含)以下者,補助法定員 額人力以外輔助人員 1 名額;超過 18 人以上者,至多補助 2 名額。所補助人力若不符專業人員資格者則需完成機構安排 之職前訓練 20 小時;自符合本補助資格當月起每名額 1 小 時補助 157 元,每月至多補助 120 小時,得補助全年費用 。 (2)專業人員服務費:收容本局委託兒少滿 4 人者(未滿 4 人 以 4 人計),補助 1 名專業人員服務費,每增加收容安置 4 人,增加補助專業人員 1 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 1 萬元,至多補助 4 名專業人員,具專業證照者(如社工師、 心理師、保母證照),每月增加補助新台幣 2,000 元,補助 全年費用。 (三)促進安置兒少成長發展方案 1.內容:兒少在發展過程中自有其成長需求,在生活周遭亦需學習 與環境中人事物互動交往,故補助辦理潛能開發、兒童安全、性 (別)議題、人際互動、自立生活、社會參與等相關方案活動, 藉以增進安置兒少對自己(自我保護、自我認同)、對他人(人 際互動、兩性交往)、對社會(自立生活、參與社會)之相關領 域上皆能有健全的身心發展及充分的生活知能。 2.辦理方式:講座、研習課程、輔導性、體驗性、成長性、發展性 之活動方案、興趣團體等。 3.補助額度:補助標準同一般性補助項目。 (四)機構創新、轉型或其他可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之方案活動 1.內容:補助機構辦理創新、可增進個案服務效能或有助安置兒少 成長之方案,以創造多元的輔導效益,尤其鼓勵安置機構突破既 有服務模式,協助機構轉型或發展服務特色等方案,以協助機構 經營更符合公益目標。 2.辦理方式:講座、研習課程、輔導性、體驗性、成長性、發展性 之活動方案、興趣團體等,自辦在院院生自立生活宿舍或其他創 新方案。 3.補助額度:補助標準同一般性補助項目;自立生活宿舍僅補助設 於臺北市者,每月 1 萬元,最高補助 12 萬元,得補助全年費 用。(自立生活宿舍若為機構內處所,則不予補助)
  • 柒、補助及核銷標準: 一、不予補助項目: (一)獎金、獎品、服裝及紀念品 (二)紅布條、器材、硬體設備 (三)點心、水果 二、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未達原計畫預算 80% ,則依實際執行總金額與核 定補助比例核銷。 三、有關團體家庭類家庭的安置服務,補助均為政策性補助,免自籌款。
  • 捌、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一)計劃內容應包括方案目的、需求評估、辦理期程(附甘特圖)、辦 理地點、服務對象、服務人數(含人次)、活動內容、預期效益、 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等; (二)前項辦理期程,執行結束時間以不超過 104 年 11 月 30 日為原 則;活動內容應附有活動之時間配當、主題、辦理方式及專家學者 (活動帶領者)簡介;經費概算表之欄位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 、單價、預算數、自籌款(申請一般性補助應為計劃總金額 20 % 以上)、申請本方案補助款、用途說明及備註等欄位;經費來源如 有同時申請其他方案補助者,請一併於備註欄中說明。 (三)應置專案負責人之項目,請檢附其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四)獲補助之輔助服務人員,請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若為新聘需檢 附「切結書」,由本局函請警察局確認該等人員無性侵害紀錄後, 始得擔任安置機構輔助人員並核予補助。 三、自籌款證明(一般性補助)。 四、其他因個案需要應備之文件。(如心理諮商師、活動講師、團體帶領 者、協同帶領者等學、經歷證明文件資料等)
  • 玖、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本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本局兒少科負責審查,並加註意見 後提審查小組複審,惟初審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 (二)初審金額在 10 萬以上者,應提請審查小組複審,複審以書面審查 為原則。惟初審補助金額在 50 萬元以上者,應給予申請者陳述意 見之機會。 (三)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依 以下審查重點評估補助與否及補助金額: 1.依本局之施政需求,審核該計畫之適切性。 2.計劃內容之完整性。 3.依計劃執行後是否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4.對於個案處遇輔導之助益性。 5.103 年評鑑評定為缺失需改善者,列為優先補助項目。 6.103 年度獲本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有無達預期效益、有無依 規定時程送局辦理核銷)
  • 拾、計畫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 需變更計畫者(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帶領者或方案執行 方式、內容變更者),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變更,未事先報准變 更者,即失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 外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督導與考核:受補助單位應將實際工作期程、辦理地點等文件送局, 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 三、經費核銷: (一)補助金額未達 10 萬元之方案:採事後撥款原則,受補助單位應於 方案執行完成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 事宜;倘逾 1 個月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補助金額達 10 萬元之方案:採 2 次撥付、1 次核銷(即先預撥 2 分之 1 補助款,結案核銷時再依實際核銷金額續撥餘款或繳回 剩餘款,另若有預撥款孳息,也請一併繳回,倘機構未能設立補助 專戶,則不予預撥,改採核銷後撥款方式) (三)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最遲應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前送局辦 理,逾期者,視同放棄補助。 四、核銷時應備文件: (一)經費支出憑證簿。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憑證(含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自籌款用途之憑證影本 、兼職工作人員之領據(含身分證及住址)、實際租用遊覽車行照 影本、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 (三)執行概況表。 (四)執行成果報告:包括各項紀錄、成果照片(如有租用遊覽車,需附 足堪辨識、證明該遊覽車車牌及使用之照片)、服務效益評估、服 務對象滿意度調查及結果分析(含問卷)及其他必要文件。 (五)補助款入帳帳戶之存摺封面。 (六)申請補助辦理院生心理輔導之方案,應於核銷時檢附經主管機關認 可場所之文件。 五、本計畫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確實辦理【附表 4】。
  • 拾壹、預算規模: 總計新台幣 3,000,000 元整
  • 拾貳、實施區域:臺北市(依方案需求可擴及外縣市與海外地區)。
  • 拾參、預期效益: 一、協助兒少於安置期間健全身心之發展,提昇社會適應能力,以順 利重返社區生活。 二、強化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專業知能,俾使安置照顧服務品質更 為精進。 三、支持本市機構在本市繼續營運,使專業人員及安置機構永續發展 ,使安置兒少之照顧關係更為穩定。
  • 拾肆、本計畫所需書表載於本局網站(http://www.dosw.taipei.gov.tw/ )/首頁/兒童與少年服務/方案補助計畫項下。
  • 拾伍、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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