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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2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 因農曆春節將屆,本局於農曆春節前以致贈慰問金方式表達對本市身 心障礙機構內之服務使用者關懷之意,特訂定本計畫。
  • 貳、實施時間: 一、104 年 1 月函請本市各身心障礙機構掣據請款。 二、預計 104 年農曆春節前致贈。
  • 參、致贈對象:本市公設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肆、致贈金額:依致贈時最近 1個月機構服務人數為發放依據。 一、服務人數 30 人以下者,每家 8,000 元。 二、服務人數 31-60 人者,每家 10,000 元。 三、服務人數 61 人以上者,每家 12,000 元。
  • 伍、致贈方式:由本局將春節慰問金撥入機構帳戶。
  • 陸、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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