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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2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為提昇機構服務品質,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特制定本實施計 畫,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各項訓練及 活動方案。
  • 貳、依據: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 參、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肆、補助對象: 一、訓練案:本市公設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活動案:本市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伍、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補助訓練案:機構工作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 二、一般性補助活動案: (一)研討會、座談會、成長課程、親子教育、研習訓練。 (二)團體輔導(含支持、成長、互助團體)。 (三)身心障礙者體適能活動、水中律動、競賽活動。 (四)身心障礙者才藝陶冶。 (五)身心障礙者才藝表演、展覽、成果發表會。 (六)身心障礙者體驗性、成長性活動。 (七)其他一般性活動。 三、政策性補助:其他由本局依政策需要另訂之。
  • 陸、補助額度: 一、一般性補助訓練案及活動案:本局補助額度以該案總經費 80% 為上 限,申請機構至少應編列 20% 以上之自籌款。其中一般性補助活動 案,補助金額以 5 萬元為上限。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局依各計畫審查後決定,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 方案目標切合性、服務人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之合理性、方案創 意及預期效益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 100%,無需自籌款經費, 惟補助金額以 50 萬元為上限。 三、補助額度依申請機構組織狀況、財務狀況、以往相關活動執行績效、 計畫內容、計畫規模與執行能力、預期效益等審核核定補助金額;且 活動實際執行情況及效益(含本市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未達原訂計 畫規模及活動變更未事先函報本局同意備查者,本局得按實際執行情 形依比例酌減補助額度。
  • 柒、補助標準:(詳見單項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件 1) 一、一般性補助訓練案及活動案:包含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教 材及文具費、場地佈置費及租借活動器材費、場地租借費、資料印製 費、獎製費、保險費、行政雜支費、交通費。 二、政策性補助:除一般性補助訓練案及活動案補助項目外,另包含實習 指導費、專案計畫管理費及其他辦理方案必要費用。 三、不予補助項目: (一)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點心、飲料、水果、墨水匣、雷射碳 粉匣、水電費、電信費、紅布條、垃圾袋、衛生紙、免洗餐具。 (二)設施設備等非耗材購置費用。 (三)本局委託辦理之活動方案或已申請本局其他經費補助者。
  • 捌、申請時間: 一、至 104 年 1 月 30 日止(如於核定後,預算尚有餘額,本局將另 定第 2 次申請截止日)。 二、政策性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 玖、辦理時間:104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1 月 15 日止。
  • 拾、申請程序: 一、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機構需於申請期間準備申請表、申請計畫書及 相關文件,依申請表規定依序排列裝訂,一式 3 份,於申請期間( 以本局收文日時間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機構 若多件遞案,請 1 案 1 信封送件,若未依規定將以退件方式處理 ,外封套請註明申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度補助『臺北市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訓練及活動』」,寄至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 府路 1 號 1 樓東北區「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收。 二、如申請表未全部勾選或填寫完成、申請資料未依申請表所列順序排列 、申請文件不齊者,將予退件。由本局通知於 3 個工作日內補件, 逾期未補齊(正)者不予受理。
  • 拾壹、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 2)。 二、自籌款證明:請檢附存摺內頁影本(申請政策性補助者,免附)。 三、申請計畫書(附件 3): (一)其內容應含:活動名稱、依據、目的、活動日期、時間起迄、活 動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辦理方式及內 容、活動流程表、課程表(需列出上課日期、時間起迄、課程內 容及講師資料)、預期效益、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 (二)收費標準及項目:如為免費或須收保證金者,亦請註明。 四、經費預算表(附件 4)。 五、以往相關活動執行績效說明(附件 5)。 六、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事項。
  • 拾貳、訓練案注意事項: 一、優先開放本市其他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工作人員參與,故於方 案執行前應函知本市其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並副知本局,俟 本市機構工作人員完成報名並尚有名額時,經本局同意後方可開放 其他人員或外縣市人員參與。 二、參訓學員於課程辦理結束後,經受補助機構檢具受訓課程時數名冊 (名冊應包含受訓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課程名稱及時數、實際 參訓時數合計及是否核發證書等欄位,並由承辦人及機構負責人核 章,詳參附件 14) ,函報本局申請。 三、缺課時數逾該次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者,不得申請核發時數證明或 受訓證書,故請於課程簡章中予以說明。 四、政策性補助教保員、生活服務員等專業訓練課程,課程大綱應依衛 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專業培訓課程之課程標準訂定。 五、由接受補助依據本局核定格式製作下列證明,與核銷文件一併函報 本局,俾利辦理用印事宜: (一)一般性補助:時數證明(附件 6)。 (二)政策性補助:受訓證書(附件 7)。
  • 拾參、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由本局針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 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不列入審查 。 二、初審:由業務科代表進行審查,由本局召開初審會議,就各計畫內 容進行審查,核定補助金額於 10 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由業 務科簽報辦理。 三、複審:針對初審補助金額在 10 萬元以上者,依「臺北市推展社會 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7 條規定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四、結果通知: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於審查結束後,簽報核定後,以書 面通知申請機構。
  • 拾肆、執行及核銷: 一、經本局核定後,由申請單位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活動辦理完竣後 應於 1 個月內依規定檢據向本局請款核銷;活動如在 104 年 1 1 月 1 日至 11 月 15 日辦理完畢,至遲應於 104 年 12 月 1 日前檢據辦理核銷,逾期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並列為明年審查之參考。 二、活動現場佈置及書面資料(含辦理活動中所印刷 DM 、海報、手冊 、講義及光碟等宣傳品等)需於適當位置標示「臺北市公益彩券盈 餘分配基金補助」與「補助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字樣。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 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 時,應填具活動變更申請表(附件 8),於辦理活動 1 週前,函 報本局核准後方得辦理。適逢天災(地震、颱風等)不可抗拒之因 素不在此限,惟仍需於 10 日內函報本局變更情形及效益。變更後 之活動執行時間不得逾本年度活動辦理期限(104 年 11 月 15 日 ),逾期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四、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檢具下 列資料並依據核銷檢查表(附件 9)項目依序排列裝訂: (一)領據(附件 10) 及存摺封面影本(勿提供內政部及本局專戶) 。 (二)經費核銷收支清單(附件 11) 。 (三)支出憑證單(附件 12) 。 (四)黏貼憑證用紙(附件 13) :本局核定補助項目須檢附補助款支 出收據之原始憑證,自籌款得檢附支出憑證影本辦理(必要時, 本局得請受補助機構提出其他支用證明);另支出收據需加註受 補助單位全銜,並請依項目分別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且於接縫處核 章。 (五)執行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名稱、實施期程(日期)、實施地點、 研討紀錄、座談會紀錄、問卷、服務成果(檢附辦理活動場次、 參與人員人數及人次、參與人員簽到表及名冊(詳參附件 15) 、活動流程表或課程表、計畫執行 DM 、海報、手冊、講義、光 碟…等宣傳品之印刷樣張)、活動辦理照片(含日期)、效益評 估(如滿意度調查分析、計畫目標達成度分析、優缺點分析、檢 討與建議事項等)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接受補助單位需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含前述各項資料)備查 。 (七)若活動實際執行情況及效益未達原訂計畫規模者,本局得按實際 執行情形減少補助額度。 五、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 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並得停止申請本補助資 格 3 年,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 拾伍、督導與考核:為瞭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局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 ,如有與原訂計畫不符情形且未事先函報本局同意變更者得按實際 執行情形依比例酌減補助額度。
  • 拾陸、經費來源:由 104 年度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並以 政策性補助為優先。
  • 拾柒、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 拾捌、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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