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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教字第1064212940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規範本學院接待參訪相關事宜,特訂定本須 知。
  • 二、本學院接受參訪單位以職能培育相關之團體為主,參訪須以職能培育或學術交流為目的 ,且不得有收費營利之性質。
  • 三、參訪人數建議以二十人為宜,為維持參訪品質與安全,原則上每梯次人數至多以三十人 為上限,超過三十人者需分梯次參訪,惟人數超過三十人者,本學院得保留同意與否之 權利。
  • 四、考量本學院場地限制、參觀品質、辦公需求及不影響各訓練場正常上課教學,原則上以 一星期二團為限。
  • 五、開放預約參訪時段以每週二天(正常上班日,不含例假日),每日只接受一團為原則, 分上午時段( 09:30-12:00)及下午時段( 14:00-17:00),各時段參訪導覽時間約一 至二小時。
  • 六、依訪客性質、預定參訪時間、解說人力及場地情形,本學院保留調整修改參訪日期、時 間及是否接受參訪之權利。
  • 七、參訪前置作業 (一)服務對象:與職能培育相關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或學術團體及國內政府機關 、產訓合作公民營企業、一般非營利組織團體。 (二)作業流程: 1.參訪單位請於參訪日 2~3週前電話預約參訪,告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說明參 訪團性質、參訪目的、欲交流之議題及參訪人數(以三十人為上限)等。 2.本學院初步評估是否符合業務目的,回電同意接待參訪與否。 3.俟確定日期及時間,請參訪單位於參訪日 2週前檢附相關資料書面申請,以安 排後續參訪事宜。 4.若有其他問題請逕洽承辦單位:綜合事務組,聯絡電話:(02)28721940。 (三)收費基準及程序: 1.參訪費用依本學院場地收費基準及實際接待場地收費,並得免收保證金。 2.國內學校、政府機關、產訓合作公民營企業及一般非營利組織團體免收費。 3.參訪單位應於書面申請時檢附繳費證明,未繳費或未檢附繳費證明者,本學院 將以電話、電郵或簡訊通知於指定日期內繳交,未依限繳交視同放棄申請,繳 費後非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取消參訪者,本學院不退還費用。 4.本參訪費用收入,解繳市庫。
  • 八、參訪行程 行程約一至二小時,依參訪性質及停留時間彈性安排調整。 (一)一般參訪 1.適用對象:一般團體。 2.參訪流程:播放本學院簡介影片、參觀展示館、訓練場所(環境)等。 (二)業務參訪 1.適用對象:產訓合作廠商、企業、團體或政府機關學校。 2.參訪流程:播放本學院簡介影片、參觀展示館、訓練場(實作課程班級)、綜 合座談等。
  • 九、注意事項 (一)大陸人士參訪,依「接待大陸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辦理。 (二)參訪來賓須遵守本學院接待人員引導與規範,不可擅自脫隊進行私人活動或進入 非開放區域。 (三)參訪來賓勿穿著不雅服裝(例如汗衫、拖鞋),且禁止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或 寵物。 (四)參訪來賓未經同意不得擅取本學院展示館及訓練場物品或其他公物。 (五)國外團體參訪請自備隨行翻譯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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