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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臺北市市場處奉首長核定修正部分條文;並於內部資訊系統公告下達自114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對聘用及約僱人員之工作考核 及獎懲,以提高聘僱人員榮譽感並激勵工作意願,作為次年度是否續 聘僱之主要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激發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由單位主管依本要點對其所屬聘用 及約僱人員,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確實客觀之考核及適當 之獎懲。
  • 三、分為平時考核、試用考核、年終考核,比照編制內人員平時考核方式 辦理: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四、八月底辦理:各單位主管除就其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出勤及獎懲情形,依屬員人數分級考核,記錄於平時 考核紀錄表上,送人事室彙整,並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 次。平時考核表如附表一。 (二)試用考核:進用期間達一年(含)以上之新進聘僱人員,應先予試 用三個月,於試用期滿前十四日由單位主管就試用期間之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辦理考核,詳予記錄;試用期滿,成績八十分以上 者為及格,作為續聘僱參考依據;試用成績未滿八十分者為不及格 ,於陳送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將試用期間之成績送本處考績委員 會審議後,並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聘僱。試用考核表如附表二 。 (三)年終考核:年度終了服務滿一年者,辦理年終考核;未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核;未滿六個月者,辦理平時 考核。年終考核應由單位主管參酌受考人之平時考核初評後,提本 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送機關首長核定。年終考核表如附表三。 (四)服務期滿續聘僱考核:本處自行公開甄選職務代理性質約聘僱人員 ,除辦理平時考核外,並於離職時辦理服務期滿成績考核,經考核 成績優良,列入本處職代資料庫,選用期間為第一次甄選進用後之 離職日起算一年內。服務期滿考核表如附表四。
  • 四、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其中工作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十五, 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十。 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含)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含)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九分(含)以下。
  • 五、年終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續聘僱,並晉薪一級,已晉至該聘僱用人計畫之最高薪級者 ,不再晉級。 (二)乙等:七十八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次年度續聘僱並維持原薪級; 七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八分,次年度得先予續聘僱三個月,仍支原 薪級,期滿前十四日辦理考核,考核成績八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再 續聘僱至服務期滿;考核成績未滿八十分者為不及格,不予續聘僱 。續聘僱考核表如附表五。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四)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依本處聘僱職缺優先續聘僱;列乙等者 依前項第二款辦理;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五)另予考核及以不同薪級併資辦理之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 計取得高一薪級晉薪資格。 (六)年終辦理之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考核表具體優劣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 及理由。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對於擬考列丙等不予續聘僱人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依年度(含各類控留編制內職缺)聘用(約僱)計畫進用約聘僱人員 ,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考核人數之百分 之七十五。
  • 六、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 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但因有特殊原因 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四)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不佳,有具體事實。 (六)平時考核有不良事蹟紀錄者。
  • 七、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二)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三)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具體 事實。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具體事實。 (五)無故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六)因故意犯罪受刑事確定判決。 (七)對他人為性騷擾,經調查屬實成立。
  • 八、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處工作上之指派調遣,年度內如有執 行業務不力、違反禁令或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有確實證據、無故連續曠 職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十日者;得隨時提請本處考績委員會審議, 陳送機關首長核定後解聘僱之。
  • 九、聘僱人員至年度終了仍在職,但未達參加年終考核、另予考核或試用 考核者,或因法定事由致全年無工作事實者,除因聘僱期滿不予續聘 僱或經專案考核解聘僱外,次年度應予續聘僱。
  • 十、本考核要點未盡事項,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 十一、本規定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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