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使用標的: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 3 段 8 號)2 至 6 樓公共空間(不包含室內外之燈箱廣告)。
- 二、申請使用原則: 節慶活動期間或政策、公益目的或促銷活動期間,廠商申請裝置設置 物,需以 2 至 6 樓整體佈置為原則,且使用範圍不包含室內外之 廣告燈箱。 前項申請以節慶活動期間或政策、公益為目的,設置物置入廣告物比 例不得高於總設置物面積 15% 。
- 三、申請人資格:國內已立案登記之法人團體、公司組織。
- 四、申請時除檢附申請書外,另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資格證明:應具備下列其中之 1 款 1.財團法人:包含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捐助章程影本、主管機關核 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且其登記項目須與本投標標的 相關。 2.公司組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書或變更登記表) ,類別為資訊電腦軟硬體、傳播、行銷、廣告等相關行業。 (二)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 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 五、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 (一)節慶活動期間或政策、公益目的,申請佈置 2 至 6 樓商場設置 物,使用費單價為新臺幣 11 元/㎡/日,並按該廣告物實際使用 覆蓋面積及實際使用天數(商場公休日不扣除)核收使用費。 (二)促銷活動期間申請 2 至 6 樓裝置設置物,每次申請使用期間至 少為期 30 日、最長為期 365 日(商場公休日不扣除),以該廣 告實際使用覆蓋面積及實際使用天數核收使用費,各樓層使用費單 價依下列方式核算: 1.申請使用 2、3 樓,使用費單價為新臺幣 118 元/㎡/日。 2.申請使用 4、5 樓,使用費單價為新臺幣 56 元/㎡/日。 3.申請使用 6 樓,使用費單價為新臺幣 24 元/㎡/日。 (三)履約保證金:按使用費總額 30% 計收。
- 六、申請方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需填具書面申請書,至遲於活動開始 30 日前以書 面方式向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提出申請。 (二)如同期間申請人僅有一家,經市場處審查同意後取得使用資格。 (三)如同期間申請人超過二家者,則由市場處另行通知辦理比價作業。
- 七、比價作業 (一)於市場處指定時間及地點辦理比價作業,比價單請以毛筆、原子筆 或鋼筆﹙不得使用鉛筆,如有塗改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正楷 填寫,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二)比價時請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倘委託代理人或攜帶之公司及負 責人印章與比價單之印章不同時應完整填寫授權書,詳細情形請詳 閱授權書注意事項),如由代理人出席請另攜帶授權書、代理人身 分證明及印章,請準時到達,逾期視同自願棄權。 (三)比價作業之比價單於現場發放,並依此使用費標準為基本,由出價 高者得標,比增價格之次數最多以六次為限。 (四)比增價格六次後之價格仍相同時,由比價作業之主持人按廠商申請 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獲得使用資格之廠商。
- 八、申請結果通知及繳費 (一)除申請文件或本機關另有規定者外,由市場通知取得使用資格之廠 商簽訂契約,並繳付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未於市場處通知期限內至市場處辦理及繳交各項費用,市場處除撤 銷其使用資格外,並得通知次高之比價人按最高價格取得使用權, 如次高之比價人有二家以上則再進入比價。 (三)使用費繳納方式 獲得使用資格之申請人應自市場處通知核准日起 10 日內,以匯入 市場處指定之戶頭或向市場處領取繳款通知單繳納使用費,逾期不 繳納除取消使用資格外。
- 九、禁止及限制條款 (一)廣告物內容必須與資訊產業相關,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二)申請人不可有與申請使用用途不符、明顯影響活動場地之正常運作 以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等情事發生,如經查獲,市場處得立即停止 使用,並沒收所繳納之使用費,申請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且限期 負責將使用標的恢復原狀返還市場處,履約保證金全數退回,如未 於限期內處理者,由市場處僱工代為處理,所需相關費用逕由保證 金抵扣,其餘退還,如不敷抵扣者得逕向申請人追償不足之餘額。 (三)市場處為配合辦理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要,須收回使用標的自行 使用時,得於使用前 10 日內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 退還所繳交之費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 (四)申請人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原 訂使用日期之前 7 日,以書面通知市場處,市場處得無息退還申 請人所繳使用費,另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二分之一;未於使用日期 前 7 日以書面通知市場處,市場處應無息退還申請人所繳使用費 ,另履約保證金則全數不予退回;已使用未屆使用期滿前提前放棄 使用,所繳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均不予退回。
- 十、本注意事項市場處得依營運管理需要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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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市字第104312483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