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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市字第104312842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實施依據 本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鑑於坪林至宜蘭之雪山隧道於 101 年 5 月 7 日因車禍發生火災,造成重大人命傷亡,隧道因非屬消 防法第 6 條所指之各類場所,其設計維護管理,由設施主管機關自 行辦理,為強化是類公共設施之公共安全,結合主管機關、工務、消 防、建管、交通…等相關機關,訂定「臺北市公共設施公共安全檢查 計畫」,共同辦理安全檢查事宜。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 列管臨時攤販集中場(以下簡稱集中場)為前揭計劃「執行對象」之 一,市場處為集中場之「設施主管機關」,爰訂定本計畫。
  • 貳、實施目的 加強管理設有遮雨棚、營業種類大多為飲食攤之集中場消防安全設備 ,以期提供市民安全購物環境,達到預防火災或減輕災害之目的。
  • 參、實施對象 一、實施對象計有東門市場外、德昌街、東三水街、華西街、景美街、湖 光、麗山、新北投、華榮街、社中街及福華廣場等 11 處設有遮雨棚 集中場,及饒河街、臨江街、遼寧街〈朱崙公園〉、雙城街、四平、 南昌路二段、南機場、延平北路 3 段、寧夏、廣州街、梧州街、西 昌街、西園路二段 140 巷等 13 處集中場,共計 24 處集中場。 二、城中、晴光、關渡宮等 3 處依慣例已委由消防專技人員進行消防檢 修申報,由消防局消防分隊督導 3 處集中場自理組織依歷年期程定 期辦理消防檢修申報。
  • 肆、檢查設備項目及列管標準 一、滅火器(24 處集中場): 依集中場每 20 公尺至少設置一具滅火器 並固定於明顯處為原則;另針對攤販分段聚集路段,以每攤攤販距離 滅火器 40 公尺內為原則。另集中場最低設置數量為 4 具滅火器。 二、出口標示燈或逃生指示牌(11 處設有遮雨棚之集中場) :於遮雨棚 範圍內各交叉路口或適當位置設置。 三、請各集中場自理組織依上揭兩項設備列管標準,提送相關設備清冊予 市場處,續由市場處審核彙整後提送消防局核備(設備列管清冊格式 如附件 1)。
  • 伍、作業方式 一、集中場自理組織平日自主檢查: 由各集中場自理組織負責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保養,每月至少辦理 1 次檢查,如發現設備有故障、損壞、未定位之情形應立即進行改善, 並於每年 6 月、12 月底前彙整半年度紀錄表提送市場處備查(紀 錄表格式如附件 2)。 二、市場處定期委託檢查 : (一)市場處每半年委託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人員(以下簡 稱消防專技人員),針對集中場消防安全設備辦理檢查,檢查內容 需含「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檢查結果如發 現缺失時,應由集中場自理組織負責修復,續由市場處會同集中場 自理組織進行改善確認,爰檢查結果及處理情形應作成檢查紀錄表 ,並至少應保存 2 年。 (二)前揭檢修結果不合格部分,市場處將列案持續追蹤複查,直到完全 改善為止。 (三)以每年 5 月 31 日及 11 月 30 日為各集中場上半年及下半年檢 查結果期限,市場處將於隔年 1 月 15 日前提報年度檢修結果予 消防局備查。
  • 陸、稽查作業 一、各集中場管理員針對設備是否定位及周圍有無遮掩物部分進行不定期 稽查。 二、配合消防局「臺北市公共設施公共安全檢查計畫」召集相關單位辦理 聯合檢查及後續相關檢討事宜。
  • 柒、經費來源 本計畫消防安全設備相關檢修費用由本處預算支應,其餘如設備設置 、用電及保養修復等相關費用,由自理組織自行籌資支付。
  • 捌、其他 本計畫經消防局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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