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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02)北市工地企字第102320600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5~8點條文
  •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本市山坡地災害防救應變措施, 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任務: (一)配合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山坡地災害防救應變措施。 (二)加強坡地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本市山坡地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各級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四)本市山坡地災情之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回報事項。 (五)本市山坡地災害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等緊急措施。 (六)其他有關本市山坡地災害防救事項。
  • 三、組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山坡地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相關功能編 組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置指揮官一人,由處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二)置副指揮官六人,由副處長及總工程司及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 2 人)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三)置輪值主管一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流兼任,綜理本處防災中心 開設運作、災情傳遞系統案件分派及各項災害緊急應變事宜。 (四)道路步道組: 1.道路步道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 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五)森林遊憩組 1.森林遊憩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 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六)土石流防治組: 1.土石流防治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土石流警戒及疏散避難分析研判,以及 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七)坡地整治組: 1.坡地整治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列管邊坡敏感區警戒及疏散避難分析研 判,以及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 事項。 (八)坡地住宅組: 1.坡地住宅科科長兼任組長。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雨量觀測、本市山坡地老舊聚落、列管山坡地住宅 社區警戒及疏散避難分析研判事宜,以及主管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 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九)審查管理組: 1.審查管理科科長兼任組長。 2.辦理山坡地施工中重大開發與違規案件之巡查及災害處理事項;主管災害之災 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十)幕僚作業組: 1.由企劃科組成,並由企劃科科長兼任組長。 2.辦理小組之防災會報資料、山坡地災情彙整及防災中心開設運作等事宜。 (十一)本小組成立期間本處辦公空間之水電、空調、電信、進駐人員膳食、車輛調度 等後勤支援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 四、進駐地點: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作業中心)。 (二)本處防災中心。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
  • 五、成立時機: (一)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二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權責分工表) (1)本處防災中心: A.輪值主管進駐 1人(由各編組組長及企劃科正工程司輪值兼任) B.各編組輪值人員進駐 1人。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由各編組(企劃科除外)指派輪值人員 1 人進駐。。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僅限水災二級開設(水利處主政),由本處正工程司及 股長共同輪班配合進駐(每次 2人)。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20時交接),開設 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標準作業程 序」及「工務局暨所屬各處災害防救作業執行計畫」之規定完成進駐,並配 合本市北投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現況彈性調整輪班進駐作業。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僅限水災二及開設配合進駐時,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 中心運作重點工作注意事項」之規定完成進駐。 4.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必要時本小組進駐待命人員得提昇為一級開設。 (二)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同步一級開設。 2.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權責分工表) (1)本處防災中心:由指揮官、副指揮官以及接續二級開設之輪值名單繼續進駐 。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北投區):接續二級開設之輪值名單,由各編組( 企劃科除外)指派輪值人員 1人進駐。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作業中心): A.一級開設由本處正工程司層級及股長共同輪班進駐(每次 1人)。 B.若水災一級開設(水利處主政),由本處正工程司及股長共同輪班進駐( 每次 2人)。 3.輪值時間: (1)本處防災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12小時(每日 8時及20時交接),開設 期間得由指揮官、副指揮官或輪值主管視狀況調整部分人力。 (2)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依據「臺北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搶修組標準作業程 序」及「工務局暨所屬各處災害防救作業執行計畫」之規定完成進駐,並配 合本市北投區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現況彈性調整輪班進駐作業。 (3)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依據「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運作重點工作注意事項」之 規定完成進駐。
  • 六、一級及二級開設作業程序: (一)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小組同步成立並接受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於 成立後10分鐘內回傳本小組開設情形回報單至市災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一級 轉二級開設時亦同。 (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本局各工程處各派 1名人員進駐,其中本處進 駐人員由本小組輪班人員進駐。 (三)本小組成立後,由幕僚作業組通知業務科長轉知各科第一班人員進駐,後續輪班 人員由前梯次進駐人員提早通知。 (四)本小組進駐人員,應受本小組輪值主管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五)本小組指揮官得視現況召集各編組單位召開防救災會報,瞭解緊急應變處置情形 及災情狀況,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六)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小組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 情,並依據本處颱風期間山坡地災害搶救標準作業流程,隨時向指揮官、副指揮 官或輪值主管報告處理狀況;如發生緊急或重大事件,應由各組組長將後續最新 狀況及處理進度同時回報本處副總工程司以上主管、本局主任秘書以上主管及本 府副秘書長知悉。 (七)各組應祥時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並隨時查看「本府消防局災情傳 遞系統」之友關山坡地災害情形,並派員查勘及緊急處理,並將辦理情形登載至 系統中。 (八)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編組依權責繼續辦理。
  • 七、平時零星災害作業程序: (一)於平時(含例假日)接獲山坡地災情通報時,依據本處山坡地災情通報處理標準 作業流程辦理,由各災害處理權責之分組輪值人員赴災害現場勘查,並協調災害 處理方案,同時通知開口契約廠商進場進行搶災處理。 (二)各組輪值人員應將災害現場狀況及搶災處理情形,適時以電話或簡訊方式回報。 (三)為因應或預見重大災情處理,得視狀況提升開設層級,並由企劃科請示指揮官後 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 八、配合事項: (一)各分組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派駐本市各級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二)值班人員交班原則: 1.每日交班時間為當日 8時或20時,第一班人員自進駐起算迄當日 8時或20時止 ,由下一班人員交接。 2.值班人員執勤至解除開設期間,仍視為一次正式值勤。 3.本小組值班人員若於風大雨大、交通不便時,得搭乘計程車赴值或卸值返家, 並檢據由本處相關經費核銷支應。 (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撤除後,為繼續追蹤管制,各業務科應就權管災害檢 討其致災原因,並提出因應之道,有關各項災害復原重建進度,應依規定輸入「 本府消防局災情傳遞系統」內。 (四)各分組應確實更新災情傳遞系統辦理情形並至全案處理完畢為止。 (五)各分組應將所負責之山坡地災害各階段處理情形,依據「山坡地災害歷史資料庫 」填報表格內容進行填報作業。
  • 九、降低開設等級及撤除時機: 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得由輪值主管請示指揮 官後降低開設等級或撤除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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